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_工伤后可以补缴工伤保险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2:50:50 人阅读
导读:工伤后补交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工伤后补交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补缴没用。工伤保险只能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法缴纳。 而且都三年了,当时没申请认定的现在也无法申请了,职工个人申请的期限是1年,你现在要是想申请只能去法院申请了, 既然单位没交社保,那么所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都是单位支付,单位不给申请劳动仲裁,还要不交什么呢?就算不叫,也是补交之后新发生的待遇基金支付,补缴之前的还是单位支付,你现在就算不叫,你会发生新的工伤医疗费吗?都3年了不是重的基本都治好了还有什么医疗费。说来说去要想要待遇就是找单位啊

不仅是可以补缴,而且是应当补缴。工伤之后,如果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应当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而且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停缴工伤保险,会导致原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部分工伤待遇改由用人单位负担。所以用人单位停缴工伤保险,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不利的。

迟了!想钱才交费!可能吗?

你好,政策相关的规定是,工伤保险断交期间不享受工伤报销,补交期间也是享受不到的,你要是在补交期间发生的工伤那就申请不了工伤报销了,举例说明,如果你2月份的工伤保险没有缴,但是2月份发生了工伤,那是报销不了的!就算你这个月补交2月的费用,也是不可以的!我说的是我们江苏的情况,不知道楼主是哪里的?不过,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

按照题主的这个说法,公司应该是把你当作非全日制员工来使用了,否则是不可能只给买工伤保险而没有买养老保险的。

至于个人想缴纳养老保险,那肯定是可以的,但因为不是公司的行为,只能是个人亲自到社保机构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去申请缴纳职工医保和养老保险。

选择以这种形式去购买社保,并不会影响退休后的待遇,退休后的待遇和正常企业职员是一样的。

不过,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缴纳职工医保和养老保险,这个钱就全部是自己掏腰包的了,不像公司帮买的,那样公司会帮出大部分的费用。

所以,如果可以,还是想办法让公司帮助购买社保,那样会给个人省下很多钱,而且也不用自己去管理,公司有专人帮助管理。

一、肯定是违规的啊?如果等你发生工伤以后,等鉴定出来级别以后,公司在为其缴纳社保的话,相当与在骗保,是一种欺诈行为;二、发生工伤以后,鉴定为工伤级别以后,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话,工伤所需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都有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缴纳社保以后,则公司只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剩余的则应由社保部门承担;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补缴以前的由单位承担,以后的只有五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和劳动者离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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