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数额如何计算_非法集资一千万判多少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9:42:22 人阅读
导读:理论上而言,都不是,而应该是“综合认定”,但是建中,的确基本都是案合同数据或者后台电子数据进行统计。不论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是影...

理论上而言,都不是,而应该是“综合认定”,但是建中,的确基本都是案合同数据或者后台电子数据进行统计。


不论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是影响量刑的第一关键因素。因此,对于涉案金额的统计,尤其重要。

那么对于涉案金额如何统计呢?是通过警方一个个寻找被害人、投资人进行核对统计吗?在常规的诈骗型套路贷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找到受骗人、被害人、交易对手证人,从而根据其口供和提供的其他证据以此来确定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从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是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包括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如此“困难”。

1.非法集资案的涉案金额计算中的综合认定

在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案(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涉案金额的统计中,办案机关确定涉案金额的方法实际上是根据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推论”的,即根据涉案平台后台数据中关于吸收金额、还款金额的相关记录、再根据相关被告人、投资人的口供进行对照进行推断。

这种统计方法,比如传销案,是来自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明文规定,即“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另外,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中,两高也对此类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即跟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而在非法集资案件实践中,也是遵照如此综合认定方法。比如在《山东高院刑一庭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中就提出,“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的,应当结合集资参与人的证言、书面合同、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在案证据,参照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对相关的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2.综合认定,不等于单凭鉴定意见认定

前文所述的综合认定,是指综合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综合认定,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单纯依赖后台电子数据或者银行流水直接认定涉案金额的现象,也就是单纯依赖根据电子数据或者银行流水认定涉案金额的”鉴定意见”。

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往往根据投资合同、银行流水或者后台电子数据进行统计,这类统计的结论,往往会成为办案机关的重点指控依据。

这是由于非法集资案件也属于典型的涉众案件,理由与前面所述罪名案件类似,办案机关如果因客观原因不可能把所有的投资人都找到来核实情况,因此,这种以后台数据、财务账单、合同文本为主要依据的涉案金额计算方法成为了当前的主流。

但是,这种计算方法,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比如其无法区分投资人重复投资或者虚假投资问题,也无法对合法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金额、流水进行区分和排除处理。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包括非法吸存或者传销案件),重复投资问题一直是个讨论繁多的问题,比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私募基金涉嫌非法吸存案,我们就发现有数千万的资金是平台为了获取备案自己先行投资的,这部分数额并不是向公众的集资款,是必然可以扣除的;

另外,比如在P2P案件中,某些平台可能有部分的业务是合规合法走的第三方存管,有部分资金没有走自融或者资金池,而是直接走向了真实合规的借款人,这部分资金也是应该从非法吸存指控的涉案金额中扣除的。

这些问题,原因都是应为涉案金额的统计方法问题,其依据太过于以来相关电子数据或者合同文本,忽视了证据的客观性,其无法全面客观反映案件的全部或者全部事实。因此,考虑到避免这些不应该的数额多余计算,力求客观真实反映被告人、涉案平台的涉案金额,对于业务模式比较复杂、或者涉案情况多样的案件,笔者认为还是应该重点结合平台投资人、被害人的言词证据,以及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业务的种类和投资情况进行重点甄别,同时,现阶段非法集资案件往往都有统一的投资者登记线上或者线下平台,言词证据和投资证据的搜集相对于传销和电信网络诈骗案会相对便利。

比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属于被指控非法集资平台的销售部门员工之一,但是实际上,其几乎所有的客户都是来自别的业务员的挂单,挂单的提成他一分不拿,这种情况,在后台数据里,就会全部算作他的,但是实际情况中,认定是否是具体业务人员的责任,第一看业务人员是否从该笔业务中直接获取提成;第二看客户来源是否由该名业务员或者其下属部门员工。 因此,对于该类案件,如果单凭后台数据进行认定,这些合理的、理应大量扣减的数额根本无法体现出来。

两者不一样。

最近媒体报道了23万老人被骗99.5亿棺材本,说这个是至今涉案金额最大的集资诈骗案。

其实这段描述有瑕疵,从集资诈骗案角度而言,这个案件的确很大,但涉案数额并不是最高的,而是另有其案。涉案金额最高的,应该就是备受关注的吴晓辉案,法院认定的骗取金额达到了惊人的600多亿。

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比如非法集资100亿,还了60亿,集资诈骗的数额就是40亿。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集资诈骗罪要求集资人对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其实际占有后不想归还的数额部分,才能算作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如果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犯罪数额就会以总体的集资数额计算,不管在案发前是否返还投资人,都会计入犯罪数额。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这就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完全不一样,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的关键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处罚资金的使用方式。

扣除项目

当然,不管是集资诈骗罪案件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如果是被告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是应当扣除的;另外,如果是记录在被告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也应该扣除,这种情况可以说发生的非常频繁。

相关案例

比如最近案发的善林金融被控集资诈骗案,警方公布的信息“善林金融”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36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213亿余元。当然这个数字还需要进过法庭控辩双方的调查和质证之后才能最后确定。如果本案中,周伯云最终会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那被指控的集资诈骗数额就是213亿。

曾经轰动朋友圈的中晋资本,被指控非法集资400亿,案发时未兑付48亿,那如果是以集资诈骗罪起诉,犯罪数额就是48亿。

e租宝被控非法集资金额达到了598亿余元,案发时380亿未兑付;钱宝网目前被公布的涉嫌非法集资总额超过千亿元,未兑付集资参与人本金数额300余亿元。联璧斐讯金融案,目前警方冻结资产3.5亿,具体未兑付金额还要等官方消息。

作者:广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严禁抄袭和转载,欢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非法集资现象在最近几年集中爆发,引发了各种风险,现在就提问做出回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第一条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多少算“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集资本金是否可以追回?

能否追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全部追回,这种情况是非法融资平台主动退出市场,配合监管机关有秩序的清退投资者本金。

2.追回大部分,这种情况是非法融资平台确实将资金用于投资经营活动,但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收益变化,无法兑付。这种情况下非法融资平台还有债权、现金、资产等财产,变现后可以返还投资人大部分钱款。

3.追回少部分,是第二种情况非法融资平台投资亏损较多,如炒股、期货、外汇等亏损严重,只有少量现金或资产。

4.全部损失,没有追回,第二种情况全部亏损,且还欠外债;非法融资平台相关人员将资金全部挥霍、转移资产,宁可坐牢也不还钱;携款潜逃,典型的诈骗,跑路;第二种情况中的债权、资产无法变现,只能等,至于等到什么时候,只有天知道了。

非法集资集资以短时间高收益、良好的服务体验,为诱饵吸引投资人投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不可能掉馅饼,奉劝大家!远离非法集资!

结合亲自承办过的案件供你参考:善林金融上海总部暴雷后,全国各地门店前后被依法查办!

刘某,男,某城市经理(城市最高负责人)名下流水过亿,由于不正规所有账目通过私人账户与总部往来。最后实刑四年,罚金10万。

高某,女,某城市门店小团经理(八人团队)团队非吸数额全部算在小团经理头上,本人实际揽储30万,个人业务能力并不算强,仅仅是同事人际关系处理得当。担当小团经理三个月东窗事发。最后缓刑两年,罚金5万。

我想说的是,刑事案件不像民商事案件,影响案件办理以及法官判断的因素很多,往往出现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尤其是非吸案件,涉案人员有时候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奔着高回报率,发动周边亲戚以及自己大额买入),很多涉案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入职,自己无法判断金融公司是否具备金融资质。但是很遗憾的告诉你在社会影响、国家政策、犯罪事实面前,你的辩解是多么苍白无力!

建议:天上不会掉馅饼,掉馅饼也不会砸到你,砸到你也没机会吃!理财请选择正规理财机构。时常关爱自家老人及时普法(因为他们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非法集资不是罪名。

通常人们所说的非法集资,实际包括俩具体罪名,一是集资诈骗罪,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杭州26岁女生靠朋友圈“完美人设”,2年诈骗40余人1400多万!被抓时挥霍得只剩4万余元】

一个26岁的女生,2年内向身边的朋友、同学借款1400多万元,被抓时卡里仅剩4万余元……近期,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案件,涉及被害人40余名。

拆东墙补西墙 只为周转资金 不知不觉走上犯罪路

“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想入手一套南苑小区的二手房,当时自己经济能力不够,我就问饶某借了20万,半个月支付了10万的利息,后来房子没买进,为了支付本金和利息,我又问别人高利息借了钱,然后到期了再去问其他人借钱,就这样借款越积越多,到了2019年年底,借款累计到了1400多万。”

卢某出生于1994年的7月,高中毕业的她在临安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自2017年以来,在公司经营期间,她以为客户垫资和银行验资为由,在身边朋友圈里开始了高息借钱的行为,一出手就是高利息,为了支付高额利息,卢某开始不断地从身边人的朋友、同学借款还息。

“我当时想法很简单,只要不断地想办法借款用于周转,到时把钱还上就可以了。”卢某在口供中如此说到。

那么,除了高利息诱惑,卢某是怎么赢得出借人信任的呢?

包装朋友圈+群众演员+假截图假视频 出借人被彻底忽悠

“2020年2月23日,我向卢某讨钱,卢某发给我一张手机银行的截图,截图中显示她在银行中还有1900多万的资金,后来她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让我相信,她还发给我登录手机银行查询余额过程的手机录屏。”被害人之一,徐某对民警说。

为了维持住所谓良好“信誉”和光鲜的外表,卢某利用借款给自己进行包装,美容、名牌包包等等高额消费,借钱给她的那些朋友看到她“雄厚”的资本,处心积虑的她,还偶尔会送出借人一些礼物,博得信任。

卢某的微信朋友圈更是经过了精心的“策划设计”:“是否成为想成为的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否在为梦想而努力生活“,“买房的95后,恭喜!”,“明天应该是忙炸的一天。”

看到她的朋友圈,展现的是一个事业顺风顺水,业务繁忙,积极上进的女生。

此外,卢某还请群众演员来,走一遍所谓在房产交易的流程,拍成视频给出借人看。

借款理由虚构 灭失性消费 1400万元用到哪里去了

当经侦大队民警郑永明、金利明在其住处抓获卢某时,对外宣扬银行资金还有2000余万元的她,案发时银行资金仅4万余元。

那些为客户垫资、让银行验资的借口仅仅只是借口,卢某所有的所借款项都是用于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个人高额消费等。

“我的借款没有用于经营的,都是用于支付利息本金,还有就是进行高消费。”在警方前往银行调查取得的账目明细面前,卢某说出了这1400多万借款的用处。仅仅是花在美容院充值消费上,卢某就用了300多万,至2020年3月卢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借款本息,40多名受害人纷纷报案,卢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集资诈骗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警方提示

根据公安机关近年来的办案总结,越来越多的群众将钱借给好友、同村,为了比银行更高的利息,相信好友的推荐和对借款人的“了解”,一次次的借钱收息,最后往往在催讨不还时才发现,原来对方已经债台高筑,无力偿还。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投资需谨慎,不论是网络投资理财,还是身边“好友”融资借款,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保管好自身的“钱袋子”!

为什么卢某2年间能够借款1400万?

为什么被害人高达40余人?

为什么这么多人都愿意借钱给卢某呢?

原本守着一个房产中介公司已经不错了,可是卢某却陷入了贪图享受的精神世界,每天只想着怎样去欺骗他人,只想着怎样营造一种假象,却不想着怎么经营自己的公司,不想着通过正常途径去赚钱,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终究走不远。

一方面得益于卢某的高超伪装,另一方面主要因素还是这些债主面对高额利息没能冷静思考,认为借款人都是自己的朋友什么的,不仅顺了人情,还能赚一笔可观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投资平台或者融资机构,都是打着高利率、低风险、高回报的名号去吸引众多投资者,利用大家的钱去做其他的事情,或投资,或放高利贷,但一旦出了事,他们就会跑路,而大家的钱也会随他们一起消失。

事出反常必有妖,很有道理的一句话,当借款利息很高的时候,我们不要高兴,先仔细分析一下情况再进行判断,不要到最后因为一点高额利息,结果把自己本金折了进去。最后,小孟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句:借钱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法律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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