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只能是动产吗_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9:27:26 人阅读
导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一二三自己数差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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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取得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情。

二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三是完成了物权变动。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嗣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可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 联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2) 区别

①性质不同。无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制度。②保护对象不同。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一种“动态的安全”。③构成要件不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则归于无效。但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变更的效果,因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将取得无权处分人所处分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从概念、内涵方面论述其联系;从性质、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论述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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