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劳动法倒班的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八小时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倒班人员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倒班人员的加班费怎么计算,就连有些法律专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是含糊其词。
实际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很容易理解计算方法,就是严格区分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周六、周日)、平时这三种情况的加班,分别计算。现以四班三倒为例,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是这样算的:1、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共11天)上了班,那么这天按三倍工资支付。如果在法定节日刚好休息,那么视同正常休法定假,没有加班费。
2、如果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或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当月实际上班天数仍比法定上班天数多,也就是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实际休息天数,比当月的公休日(周六、周日)天数少,那么多出的就是公休日加班天数,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 此条的法律原理是这样:四班三倒人员,当月所有在公休日(周六、周日)的上班,都应该按双倍工资算,但由于是轮换休息,所以有些休息日是在周一至周五期间,那么这些休息日视为补休,冲减相同天数的公休日加班,剩余的没有冲减掉的公休日加班天数,也必然就是当月比公休日少休息了的天数,所以理应按双倍工资计算。 比如,这个月公休日有8天,你倒班的实际休息天数(法定节假日遇到是休假,是休的法定假,不算在此条的实际休息天数内)只有7天,那么你的加班就是1天,这多出的一天单位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
3、如果是正常上班的那天,延长了上班时间,多上了一个小时或几个小时,这种就按小时工资的1点5倍支付,也可累计后安排补休。 另外,那些实行所谓综合工时制的单位,完全就是蒙骗人的。因为无论实行哪种上班(或倒班)方式,都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来计算加班工资。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三班倒,吃饭休息时间算工作时间吗?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同时还应该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连续不断24小时)。一般公司采取上午 9:00~下午17:00的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5天正好40小时,因此每周有两天休息。国家推行的双休日制度也是在此基础上流行的。但是双休日制度并非我国的强制工作制度,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只要不违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要求,就是合法的。而且,至今午饭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争议非常大。赞同的人认为午饭是为了工作的延续和质量而吃的,应该计入工作时间;反对的人认为午饭时间是一段自由支配的时间,吃饭是人的生理需求,故不应计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尚不严格要求将午饭时间算成工作时间。
公司周一到周五刨去午饭时间每天是7个半小时,所以每天离标准工作时间的上限还差半小时,5天累计2个半小时。但是该公司周六上班时间为3个半小时,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规定,多出的1个小时按理说应该支付加班费。当然如果周六工作到11点,那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以标准工时(正常班)及综合工时(倒班)来计算,二月份标准工时为17X8=136小时;如果13、14、15上班,不计入工时,但按300%给加班费。
即(1300/21.75/8=7.47)X3=22.41RMB/小时,这3天加班多少小时就乘多少。你虽然加了6天班,有的给加班费,有的是补工时,有的可以给存休,每个公司计算方法不一致,我们公司的倒班规定是:只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才给加班费,周末倒班为正常上班;超出本月的工时计入同等时间的存休。您好,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要支付三倍工资的,加班是要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调休,所以是要按请假处理的。
我呢们厂倒班时间是上二十四小时,休二十四小时,最近又改了,上一礼拜白班,然后倒班,上一礼拜白班,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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