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员工进行_新上岗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9:23:17 人阅读
导读:新上岗员工要进行岗前三级教育,一般行业为24小时,危险行业72小时。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

新上岗员工要进行岗前三级教育,一般行业为24小时,危险行业72小时。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对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知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的安全教育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扩展资料《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3、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4、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参考资料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是的。而且是强制体检。根据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未进行上岗前检查的不得上岗,在岗常规检查2年一次,离岗时亦应进行健康检查。遇有紧急情况,应安排临时检查。而且职工参加职业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对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管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的,若个人拒绝检查将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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