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是什么担保_借条上只写了担保人是什么担保?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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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就是连带担保。

大凡涉及法律的资讯,妥善的方法最好是将借条字据的全部内容,原封不动展示出来,因为在法庭上,每一个字都很关键!

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担保人约定不明,起诉后视借条中的内容,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

涉及担保人的有如下几种

  • 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说明是什么担保方式,就默认为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也就是说,法律必须“先追索债务人,经执行还是还不起之后,才可以追索担保人偿还。

连带担保:指的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还款责任。

意思是:债权人可以自己选择找谁要。

借条上只写担保人按照民法典规定,就是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就是一般保证,从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就按照此规定执行,以前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如未约定担保方式的,以连带责任保证论;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以六个月为限,约定不明为两年。

担保期间为除斥期间。

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担保的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写明担保期限的,则担保一直有效。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

这种情况,《担保法》有明确规定。对于保证人未约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依法认定为连带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保证期限也没有约定的话,则保证期限为6个月。

所谓连带保证保证人,就是保证人和担保人不分主次,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当中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不存在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成功后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这样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对担保人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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