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赔偿的情形_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12:03 人阅读
导读: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华图名师点评]有关《国家赔偿法》中...

A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华图名师点评] 有关《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常见的考点。

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是国家对哪方面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我们只有搞清这个情况,才能确定你的损失如何赔偿,如何认定?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意义

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相应的请求权。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哪些损害?

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赔偿。我们在这儿说的侵犯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儿说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三、国家不赔偿哪些损害?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活动时,行使的是其民事权利,并不是行政职权,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规约束。由此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

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个人承担,国家不予赔偿。

3因不可抗力。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发洪水将房屋冲走等。

4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从法律上讲,侵权行为主体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如果损害的发生,第三人有过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过错,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国家的赔偿责任。

四、损失如何认定?

除去国家不赔偿的情况,在国家赔偿情况框架下,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要求将强拆的房子恢复原状。还有说出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于财产损失,行政赔偿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所以一定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获取、固定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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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去关心张玉环的经济赔偿问题,这里面的各种人的心态完全是不一样的,有同情的心理,也有不平衡的心理的人,有关注张玉环的国家赔偿款到位以后,关与张玉环怎样去分配这笔巨款的问题,作为不平衡心理的人,可能人数也是不少的。

为什么说作为张玉环在经济赔偿上面的人,去关心的人在心理不平衡的人数还不少呢?因为可以说张玉环的这次国家赔偿款,可以说是一笔巨款,会在四五百万当中,作为农村的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就是一生中累死累活也挣不到这四五百万。作为张玉环坐了几十年监牢以后还能挣到四五百万,一下在普通的农村成了富豪,可想就是个每一个人自己摸着自己的良心,说句实话有什么看法,先不说红眼病。

关于张玉环的经济赔偿上,从那一方面可以证明有不少的人,是心理上不平衡呢?作为现在凡是发表的关于报导张玉环是清白的文章后面的平论,会对張玉环认为还是凶手的人还是不少的。从他们的评论中完全可以透露出来一种对张玉环带着仇视的言论,和有攻击发表文章的人的形为。但是作为每一个人的评论是什么想法,也包括发表文章的人,这是他们的自由,谁也无权去制止。因为张玉环的案件这次不是在地方中级法院判决的,而是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判决的,这里面是完全排出了地方上的任何不良影响因素,进入到张玉环的案件审判判决过程中的,作为江西省高级法院的审判和判决,可以说从法官的素质,经验,职资等一切审判因素的质量上都会比下一层质量高。可是为什么有人对张玉环的判决,会带有不会接受的因素呢?因为等于是案件还没有破案,但是作为张玉环在以后的公安侦破阶段,也不会排出是可以继续怀疑的对相。所以说我认为对张玉环的经济赔偿上,有一部分人的心理不平衡才去关注张玉环的赔偿金的。再一方面关注张玉环的赔偿金的人,就是张玉环的国家赔偿款到位以后,会牵扯到前妻宋小女会不会从中得到分配,和凡是参与给张玉环前后跑申诉的人,张玉环会不会给他们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大体上就是处于以上这些情况才会去关注的。

谢邀。

张玉环案简要回顾。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三天后,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犯带走,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院最终以“原审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张玉环为何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赔偿。给被羁押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依据该条,一个人要取得国家赔偿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实施侵害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干部都不符合主体要件。

第二,必须是因为行使职权导致侵犯他人权益。

第三,侵害的必须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考被冒名顶替,被顶替者符合取得国家赔偿的条件的。这是因为受害者被顶替是公安派出所,教育局,乡镇干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伪造国家公文的违法犯罪职务行为直接导致的。行政责任是严格责任,行政行为是导致被顶替的直接原因和近因;顶替者的行为是导致被顶替的起因,间接原因和远因。不管考生分数多少,不管是否被顶替,录取考生行为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当地招生办,公安派出所,乡镇有关部门在履行录取考生,办理身份户口信息的法定职责时,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伪造国家公文,侵害了陈春秀,苟晶等人上大学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国家赔偿。

1. 我们先带你们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么说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而不起诉分为三种,分别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就是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也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为在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 是不是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相对不起诉,就不需要赔偿。所以需要国家刑事赔偿的不起诉情形是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4. 另外,国家赔偿的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还是从逮捕之日开始?答案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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