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费不是病人家属的护理费_陪护病人的家属有误工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3:39:14 人阅读
导读:全世界的医院里,都没有“护工”这么一个新型的工种。在我国的医院编制内,也没有“护工”的编制。然而文字上没有的东西,在现实中却真真切切地存在着,这是不是很怪异?很...

全世界的医院里,都没有“护工”这么一个新型的工种。在我国的医院编制内,也没有“护工”的编制。然而文字上没有的东西,在现实中却真真切切地存在着,这是不是很怪异?很奇葩?

一问:卫生部是否有明文规定,允许护工存在?别给我讲那么多客观理由,医院收取的病人的医疗费用中,有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以及林林总总的诸如床位费,等等,同时其中还有很大一块:护理费。而且护理费还是按病人住院分级护理收费,即特护、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等等。病人既然交付了护理费,为什么还要请护工?

二问:护工能完成护理任务吗?一群不懂护理专业的人,在医院既影响了医疗与休养的环境和诊疗秩序,又增加了医院的管理难度,是什么原因又允许而且促成了该“工种”的存在与发展?这些护工多半是些外地民工,能在医院“站位脚”,这中间与医院有没有利益链条?

每个人都会生病,医疗已经成了压在当代国人头上的一座大山了,就医过程还要额外的挨上“护工”这一刀,我们不禁要问,护士是干什么的?哪来的护工?

题主的这个问题提得好,希望不仅仅只是网友们讨论,更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丈夫车祸住院,无论是哪方的责任,你都有责任和义务在医院陪护,照顾你丈夫,至于费用看事故的责任划定,如果对方全责或部份责任,由对方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是自己全责,那就不用说了,自己出钱买教训吧。

住院看护病人,是没人给发伙食补助费的。 按照相关法律,对陪护人员的赔偿项目是“护理费”;对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赔偿项目是“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36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 第38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这个说起来也许会让很多人难受,这是我们的特色,在医院市场化之前普通病人住院是不用陪护的,只有危重病人住院才可以让病人家属陪护,普通的病人家属每天只能探视两次,现在不一样了,现在我们市场化特殊特色就是随便陪护,甚至说你住院没有家属陪护还要被医院说,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现在的医院病人住院都要要求家属陪护呢。

市场化就是医疗市场经营,减少财政拨款维持,市场化的道路由医院自己经营,从过去国有管理变成现在的半自主经营,医院方面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减轻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把原有的服务模式改变为经营模式,能减少工作上面的负担当然最好,以前的照顾病人的职责是医生护士的责任,现在改变成为了家属的责任,减少了护士医生的工作量,增加了家属在这里面的许多事情。

有意思的是陪护情况下,医院还要加收家属陪护的床费,也就是那些折叠床的使用费用,这又是一个经营的方式,更有意思的是在家属的陪护下医院还要收护理费,其实很多时候基本上都是家属在负责病人的各种护理,护士只是换药打针,其他护理方面的事情一样没做,医院就加收了护理费,可以说只要能捞的方面一样都不会放过,市场化的结果是这样。

的确最正规的医院管理是不允许陪护的,因为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并不是宾馆旅店,照顾病人是应该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的,并不是家属进行,家属只能在家里面照顾,但是在医院就是医院的责任而不应该由家属去参与,我们的医院需要家属去分担,这个就好比现在满大街的药店的情况一样,医院想减轻工作压力,又害怕病人在住院期间出事,所以要求家属陪护,其实真正苦的是病人家属。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如果构成伤残,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因为车辆都有交强险,有的还有商业险,所以,都是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才由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如果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一般是由家人陪护,可以要求对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家人就不能再要求赔偿误工费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谢邀请。家人住院家人陪护医院收陪护费一天50元,这种情况我们是局外人,不懂医院的收费状况,你可以当时问当事人,问一问不就清楚了吗?何必问我们局外人。

做任何事都要认真对待,当时弄清楚,比过后问别人好。我们说一万句,不如当事人说一句。

陪护病人的家属是存在误工的,在法律上叫做护理费。就是指伤者的家属为了照顾伤者没有去上班产生的误工损失。家属照顾病人不去上班单位肯定的扣他工资啊,作为造成伤者受伤的肇事方,他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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