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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_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3:34:18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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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共同侵权行为实施的是侵权行为,包括主观共同侵权与客观共同侵权,无论哪种侵权,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实施的是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在承担责任上,允...

共同侵权行为实施的是侵权行为,包括主观共同侵权与客观共同侵权,无论哪种侵权,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实施的是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在承担责任上,允许当事人进行因果关系的抗辩,只有在不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约行为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存在,而侵权行为不需要合同

二,.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而侵权行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

三,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诉讼时效2年;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侵权事由起的一年内。

四,违约责任中,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没有有效抗辩,就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中,免责只能是法定的。

您好!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个或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法律直接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各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 3、法律责任不同。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则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个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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