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看了前面的回答,说过的就不说了。
先说明一个概念:判刑一定是在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之后才发生的,而认定构成犯罪,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判,所以判刑多少是由法院决定的。但是案件是否到法院,却是由公安、检察院决定的,也就是如果案件不到法院,就不会有判刑问题。
退还不单看退还的时间,还要看金额的大小。
1. 如果是在“数额较大”(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情况下,可能有如下情形不判刑:
(1)在立案前退还,可能被害人不控告或者公安机关觉得没必要处理,因为没有立案而不构成犯罪,当然就没有判刑了;
(2)在立案侦查期间退还,但因为数额刚过标准线不多,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是由于有自首、立功、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公安机关也可能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撤销案件,那么因为不追诉了,也不会有判刑的问题。
2.如果是“数额巨大”(即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退赃,此时基本不用考虑侦查阶段公安会撤案,但是可以考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检察院阶段,除了退赔之外,还可以退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程序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可能取得不起诉的效果,那么案件也就此终结,没有判刑的问题了。
3.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基本就别考虑这个问题了,一般的量刑情节基本没用,除非是无罪。
4.即是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外,还可以根据量刑情节做到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虽然缓刑属于判刑,但是毕竟不用坐牢了)。
5.顺便提醒一下,退赔基本就等于承认犯罪了,如果想做无罪辩护,请三思而后行。
你好!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告他诈骗的,录音以及转账单据等都可以当做证据。
退赃20万能不能判缓刑
不可以被判处缓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是诈骗20万的话,这个时候退赃全部也不可以被判处缓刑,因为被判处缓刑需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20万的话,这个时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是不可以被判处缓刑的。
一般情况是可以的。
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办案人员都会对如实陈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宽处理。通常情况下,认罪悔罪会获得轻判。
以前民间有一种说法叫做“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现在来看,早已过时,抗拒到底是没有出路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认罪受罚是一种明智之举,有道是:识时务者为俊杰。
特别对于诈骗罪,这种带一定智商又有明显受害人的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如何,很大程度影响定罪量刑,只有从思想认识上对外界有一个交代,才能获得外界认同 ,一味狡辩没有出路,优秀的律师一般不赞同狡辩 ,事实辩才是雄辩。
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冤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 ,这种情况,在审判阶段,则不宜认罪受罚,要勇敢说出真相,寻求法律帮助。
还有一种情况,本来就是顶包的(代人受过),会按计划认罪受罚 ,但一旦真相暴露,肯定没有好果子吃。
提倡做人做事,要敢作敢当。
理论上是可以判刑的,但事实上有难度,关键看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效性
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的环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诈骗的事实存在,就可以对其定罪量刑,进行刑事处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电视剧里面也经常演的”零口供定罪“。
总结一下就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的,作无罪处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有证据可以认定犯罪,仍应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同时,拒不承认的,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零口供定罪毕竟要在实际案件中具体判定。具体到诈骗罪,要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证明其诈骗事实:是否通过欺诈的方式使得受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并且这些财物被犯罪嫌疑人非法据为己有。
证明以上这些是有难度的,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 找到多方证人指认嫌疑人疑似犯有诈骗罪、
2、查证受害人陈述的诈骗过程
3、有诈骗的共犯指认
4、调查资金流向,看看赃款是否是流进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腰包......
如果有以上事实或者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就基本能够认定嫌疑人有诈骗事实,对嫌疑人进行”零口供定罪“。
最好的情况还得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交待较好。既有利于对其进行改造,也有利于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减少司法成本。这就需要侦查机关人员在对其讯问的时候注意方式方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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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诈骗案投案自首后认罪认罚具有从轻的情节,还要看诈骗的数额是多少,如果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