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_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能取保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5:36:47 人阅读
导读:谭秦东应该是走出看守所了。下面这个图就是从看守所出来的他:但暂时还不是彻底重获自由。因为目前是变更强制措施,此前谭秦东的强制措施是逮捕,变更后,应该是“取保候审...

谭秦东应该是走出看守所了。

下面这个图就是从看守所出来的他:

但暂时还不是彻底重获自由。
因为目前是变更强制措施,此前谭秦东的强制措施是逮捕,变更后,应该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一般是在居住地执行,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最新消息是,谭清洞已经被取保候审,他可以走出看守所,回家好好休息了。
从2018年1月10日晚上被跨省刑事拘留,到2018年4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总共被羁押98天。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
对于检察院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凉城县公安局接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公安机关有可能在补充侦查期间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当然,也不排除凉城县公安局在补充证据后,又把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局在补充侦查后,继续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的情况非常普遍。
第一次补侦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前的3月23日,本案已经被凉城县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过一次,检察院要求凉城县公安局对文章点击量和转发量是如何认定的等6个方面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但实践中此种情况比较少见,甚至是罕见。法律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次补侦后,如果依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这里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可以”。
以上两种都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谭秦东都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定不起诉:
因此,本案在两次补充侦查后,如果公安机关不撤案停止侦查,依然将案件重新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对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和证据都清楚的表明,谭秦东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检察院应该以谭秦东依法不构成犯罪而作出不起诉决定,释放谭秦东,在刑事诉讼中,此种不起诉称之为法定不起诉,谭秦东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注意,不是所有的法定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凉城县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认为谭秦东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种情况也是法定不起诉,但是谭秦东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酌定不起诉:
但是,如果凉城县检察院通过两次补充侦查,认为谭秦东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凉城县检察院可以在自有裁量权内决定不起诉。此种情况下,谭秦东依然会被依法释放,但是却不能获得任何国家赔偿。
笔者认为,在案事实和证据表明,谭秦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应该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还有一种情况:不了了之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了了之。比如说,检察院目前对谭秦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或者解除、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谭秦东也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问题:
因此,如果本案最终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等结果为终点,谭秦东有可能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谁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因此,赔偿的义务机关就是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赔偿多少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而且,是指赔偿义务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由于每年职工日平均工资都在增长,这样规定的好处就是,赔偿机关如果迟迟不作出赔偿决定,赔偿的相应标准也会逐年提高。
法律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假设谭秦东申请国家赔偿,而凉城县检察院在2018年内作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那赔偿的标准,就是2017年的标准。而根据两高在2017年公布的国家赔偿标准,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而谭秦东是在2018年1月10日晚被凉城县警方带走,据凉城公安局披露,谭秦东是在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其于2018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总共98天。那国家赔偿的总额就是258.89✖️98=25371.22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部门,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部门,法院是审理判决部门。

一个刑事案件,当侦查终结后,须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起诉条件,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侦完毕,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会重新计算。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的案件事实与证据,有权决定二次退回补侦。但补侦以二次为限。

如果二次补侦后,公安机关依然将案件移送,那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必须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涉嫌犯罪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成为犯罪嫌疑人。

对于以上问题,我将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几个问题做出如下回复。


一、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取保候审的权能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强制措施之一,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谁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关于补充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二)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关于证据的提交与提供

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对自己有力的证据,最好如实供述,或者由相关人员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还可以告知辩护律师处理。


五、关于律师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到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第 二、补充侦查最多多少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首先对你的问题直接做个回答再进行具体分析: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证据不足,要么判决无罪,要么检察院撤诉。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证据不足判决有罪的案件多了,办案人员更多考虑办了冤不冤枉你,无罪判决会对公检法办案人员有什么影响,所以,证据不足,如果不遇上比较坚持法治的办案人,发回重审,再次判决就行了,反正再上诉也难以改判,毕竟真的证据不足有问题,高院第一次就可以直接改了,何必麻烦发回。

现在对你的问题进行分析:

1.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退侦两次,但是审查起诉可以三次,也可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加起来期限是6.5个月;

2.一审法院阶段,觉得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拿回案件补充侦查两次;

3.上诉高院后,发回重审,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只要不是重大案件,该怎么判怎么判。

你这个问题查法条或百度完全可以解决,如果要专业人士回答,只能告诉你必须看完卷才知道证据足不足,不足到哪种程度,是定罪的核心证据不足,还是不影响定案的证据不足,涉及到哪个罪名,目前政策如何(目前这个阶段,涉黑案件就基本别想了),审理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既往判决等。而要考虑的这些,没有几年的专业实务经验,就别想了。

开庭后,法院不可以退回侦查。如果需要补充侦查,需要由检察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不会主动退回到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证据不足,会做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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