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向公司借款违法吗_法人可以向公司借款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0:08:04 人阅读
导读:公用or私用分两种情况,法人贷款的用途是私用还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经股东许可,发生损失,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也需要按比例承担责任。毕竟当初是...

公用or私用

分两种情况,法人贷款的用途是私用还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经股东许可,发生损失,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也需要按比例承担责任。毕竟当初是股东们选出来的法人代表,股东很难因为没有许可贷款行为而避免这部分的债务问题。但如果是私用,股东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


表见代理问题

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权利以法人的名义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贷款不适用于无权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所以债权人追偿,公司有可能会被起诉,届时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贷款用途。


私用行为

用贷款进行个人消费、偿还个人贷款等。


法人代表承担全部债务风险

如果是私用,那么这个贷款行为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发生的,也应当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和风险,不应当牵涉其它股东。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举证,如何发现并证明贷款与公司行为无关是关键。


法人代表违法问题

  • 将原本公用的贷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钱款到达公司账户后,才挪用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财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需要考虑银行在批贷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贷款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

  • 故意获得公用贷款进行私用

这种情况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纯,就没想贷款用作公司经营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公司主体的贷款,然后私用,属于欺诈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当债务无法清偿时,银行向公司追偿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认这是公司行为,将其定义为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其他股东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所有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

这个情况在于难以断定法人贷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还是公用。


综上,公司股东如果不希望为此不知情的贷款承担责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贷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够证明贷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非请自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后果可大可小。不知道实际如何,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通过相关决议,公司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借款。两者之间提供借款的交易,如果据实进行账簿登记,做到账目分明,不管借款次数如何,金额多少,通常情况下,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前提是至少在形式上要显示独立。

本题中,只描述有相关借款、还款记录,是否按规定、规范记账并未描述清楚,相对而言,以后需要划分公司与股东(法定代表人)各自财产时,可能会留下后患。

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可稽查公司账户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账户,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会受税务机关重点“照顾”,如此一来,除了“自求多福”,别无他法,呵呵。

税法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部分借款视为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本题中的法定代表人怎么借,如何还?不排除被稽查、补缴税款的可能性。

我们知道,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于投资者(股东)。如前所述,公司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提供借款,通常情况没什么问题。如果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

与上述不同的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账目不清,导致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为连带责任,不想过多解释,简单来说,公司的债务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来偿还,这就不是那么好玩了。

实践中,类似这种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有几百笔借款、还款的,基本可以断定财务不规范,账目不清,要问有什么后果?被税务稽查及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可能性很大。

大概就是这样,闪了。

一般由公司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不承担的。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可申请破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企业法人没有触犯法律,只是年末要作为分红来处理,缴纳20%个税,如果借款有跨年,除了补缴个税之外,还需缴纳滞纳金,可能你们的老板对税务知识比较薄弱,会计人员要把借款这个行为造成的厉害关系跟老板多加解释,有关系到钱老板应该会收敛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第115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公司是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借款,如果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是可以向公司借款。

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则需要判断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抽逃资金。如法定代表人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法定代表人能否以个人名义借钱给公司呢?

公司向法人借款,若不违背相关的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的法定程序,那这个借款就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法律保护。

如个人意愿,想借钱给公司,只要双方把合同做好,利息标明,合约做好是可以借钱给自己的公司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一个朋友他在他们的县城开了一家公司,因为经营不善,三年过后公司面临着亏损。但他又不想放弃。又是因为股东有两个人,其中是他的一个朋友,现在他的朋友没有钱了,而他恰恰手中有些余钱。他就向他的公司以增添股份的形式追加了资金。其实这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如果说你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自己给你自己的公司借钱,那就相当于你给公司追加投资。

那如果说是股份公司或者公司里头有n个股东,法人借钱给公司应当签署具体的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签一份合同,利率不要超过市场同期利率。

在这如果不跨年支付利息时去税务局开发票,带上合同,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缴税由营业执照税及其附加,代扣公司法人个人所得税。

如果时间较长,跨年就不要再支付利息时去税局开票,每个月末计提财务费用后就去开,这样才不会在汇算清缴时被审计提出这笔费用。

最后重点要提出法人借钱给公司一定要有合法的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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