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子女的财产吗_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6:12:00 人阅读
导读:现在失信人已经超过了1500万人,这已经是个社会问题了,那么对于以上的问题,债权人到底该怎么办呢?问题1:可以执行其子女的财产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古人的“父债子...

现在失信人已经超过了1500万人,这已经是个社会问题了,那么对于以上的问题,债权人到底该怎么办呢?

问题1:可以执行其子女的财产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古人的“父债子还”在现代的法律中已经不适用了,如果被执行人70岁了,没有财产可以被执行,那么法院也是不可以执行其子女的财产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除非你能证明此人有转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例如:在逾期发生之后将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他人。

总之,谁欠的钱谁来还,除非可以证明此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问题2:被执行人死了债务怎么办?

大概率要“人死债消”了,既然是被执行人,那么其财产应该已经被执行过了,而且现在的法律规定,即使是被执行人只拥有唯一的一套住房,依然是可以被执行来偿还债务的。那么被执行人死亡时,大概率其没有财产了,所以只能“人死债消”了,由于“父债子还”不适用于现有的法律。

所以,在债务人死亡的前提下,除非是其子女主动承担起债务,否则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主张偿还债务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不得在遗产之外主张债务。当然还是那句话,如果能证明其有向子女或者他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依然是可以主张债权的。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缴。

父母有民间借贷没还,儿女已成人,法院可以冻结儿女的银行卡吗?

现在有很多情况是父母借钱的目的,是为了儿女的消费支出的。但法院往往不查清事实,只是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办法判定案件。实际这样的判决,是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在审查、审理案件的时候就要应该查清案件的事实,查清借款的流向或着用途,假如借款真的是用于子女消费,比如为儿女购买房产、汽车,置办结婚用品等情况,儿女就应该有偿换的责任和义务。现在儿女既然有能力,为何不考虑自己的父母的难处做儿女的难道就袖手旁观吗?乌鸦尚且反哺,何况人了。所以作为一个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否则失信情况就越来越多,不但造成生效的判决得不到履行,同时这种情况泛滥也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房子属不动产,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全家共有财产。除非欠债人有两套以上房产,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成割开来,可执行属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仅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执行的。眼下所谈,房产在子女名下。如果该房子是子女和"老赖"父亲的唯一住处,虽未成年,也可视为房子属全家共有财产。法院是不可执行的。否则,可被认为剥夺了子女的住房权。

另有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属共同财产,父子之间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原来父债子还己不存在了。根据现在提主所谈情况,看来想让法院执行户口在子女名下的这套房产,是不可能的了。

老赖名下如果真无财产,老赖名子也将被取消。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的问题是: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老人申请了低保,他人或许提出了其子女家庭收入好,不能纳入低保的质疑,于是老人就问:我申请低保与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首先,谈一下申请低保的两个关键条件。201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国家政策层次的规定,有几个关键词要特别注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实际上,这就是申请低保的两个关键条件: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最核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款是确定低保标准的原则,第二款就是授权,即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的认定办法,由谁行使的问题,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这是非常明确的。

民政部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这是民政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对三个关键词的含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其次,应该怎样正确理解家庭这个概念呢?一般地理论上讲,一个家庭有一对夫妻,上有两个老人,下有几个儿女,还有其他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种理解只适合于理想状态之下。随着时间延续,家庭会演化成各种各样的类型,非常地多元化。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讲,家庭一般又以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口为基本依据。这是狭义的家庭概念。

例如:一对夫妇有三个儿女,一女已出嫁,大儿子结婚后分户另过,小儿子同老人一起生活。在此情况下,小儿子与老人组成的家庭,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最根本的特征是长期共同生活,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但这也是可以人为改变的。假如,把两位老人与小儿子一家的户口分开,成为两户人家。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确实屡见不鲜。这样一来,两位老年人一户,两个儿子各一户。尤其是当老人己上了年龄,成了老年人,当老人以身体不好、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等理由申请低保时,既有故意分户规避政策规定实际在一起生活,或者直接分户、彻底分开各自独立生活这样两种情形况。事实上,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孩子在外地就业并成家,自然彻底地分开生活。大概题主的用意就在这儿。在此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再次,家庭中的老年人申请低保,与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说:1、毫无疑问:如果老年人与儿女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儿女的收入与老年人有直接的关系。原因很简单: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赡养、抚养的法定义务。2、儿女们都与老人分户生活,但儿女家庭条件很不错,老年人生活十分困难。可以肯定地说:这就是儿女故意不赡养老人,逃避法律规定的儿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这实际上是广义上的家庭概念。目前所能见到的低保政策,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由此导致遇到这一类具体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在具体执行中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松一些,有的地方紧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各级、各地的民政部门也是头疼不已。

2020年9月7日,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对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这就是法定义务优先原则。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征求意见稿明确地规定:对于申请社会救助的老年人来说,只有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具体法定赡养义务的个人,先行履行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之后,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进一步说:在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赡养责任时,当然由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优先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在所有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完全无力履行赡养义务时,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通俗地说:只有老年人的所有儿女无力赡养老年人时,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直白地说:大家庭中的老年人,必须首先由其法定的赡养人——就是老年人抚养长大成人的儿女——予以赡养。不能因为已经分家另过,就合法地逃避儿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这其实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实际上,这是目前社会救助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个法律漏洞。长此以往,既要国家财政多掏钱,又形成非常不好的社会政策导向:不依法赡养父母的儿女,反而在经济上负担较轻,占尽便宜。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这只是法律征求意见稿,但我相信:肯定能获得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批准。一旦正式实施,谁不孝敬老人,谁就占尽便宜的事情将从此一去不复返

请朋友们记住:法定义务优先原则,所谓的“法定义务”的法律源头,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中。从2021年1月1日起,就必须按照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的规定执行。在法定义务——包括法定赡养、法定抚养、法定扶养三个方面——问题上,两部法律的规定基本保持稳定,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综上所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身为父母的老年人申请低保,和做为其法定赡养人的子女的收入当然有关系。原因也非常清楚,《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法律角度上讲,父母抚养长大的儿女,并不能因已经长大结婚后的分家另过,而彻底放弃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那无异于培养了一代不如畜生的禽兽。可现实是法律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如果相互之间衔接不够到位,就会留下比较大的法律漏洞,对不够孝顺的子女无处着手予以制约、制裁,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无可质疑的事实。

因此,身为老年人的父母亲申请低保,与做为其法定赡养人的子女的收入,肯定有关系,并且是必然的关系。更明确地说:当老年人的儿女收入比较高,完全有能力赡养父母时,就应该由其儿女依法赡养父母,根本就不应该批准老年人享受低保待遇。毫无疑问:这种法定的赡养义务,与子女是否和老年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毫无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在做为父母的老年人申请低保时,民政部门依法核查其儿女的收入状况,肯定是合法、合规的行为,不论任何人,都要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不得故意刁难或设置障碍

相信在《社会救助法》正式通过后,随着其确定的法定义务优先原则的正式实施,这类似是而非的问题将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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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声明】这是我以前所写的回答,因当时并未写完,一直存在草稿箱中。今天无意中打开,在关闭时误点发布按钮,发布出去了。为此,我紧急处置,抓紧写完了全部回答,并重新发布。特向尊敬的读者朋友们今日头条平台,表示我深深的歉意:对不起!!是我马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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