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如何解除_如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1:44:34 人阅读
导读:如果你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了3个月,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无效;如果你是用人单位,直接通知劳动者竞业限制无效,多支付3个月的...

如果你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了3个月,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无效;

如果你是用人单位,直接通知劳动者竞业限制无效,多支付3个月的补偿金即可。

如果不能去竞争行业,还能去哪?

感谢邀请。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项权利,作为权利的享有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要根据其解除竞业限制的时间段判断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此时由于竞业限制尚未正式开始,未对劳动者就业权利进行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仍可自主择业。故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


第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考虑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在此期间内受到限制,若用人单位突然解除竞业限制,劳动者需重新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进行择业,且丧失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而言会造成一定损失影响。故用人单位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解释(四)》第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建议不要以邮件或口头通知的方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很有可能会以未收到相关通知为由表示对解除情况不知情,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易因举证不能而被法院判处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所建议用人单位决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向劳动者下达书面的纸质版通知书,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保留相关文件,避免产生纠纷。综上,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解除,无需对劳动者承担补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解除,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法条规定主动提出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书面解除通知书。上述做法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金额的争议,有利于节省劳动成本,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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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某科技公司与程序猿小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鉴于对本公司产品的特性,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如果小程在离职时需要有六个月的脱敏期,不得泄露与本公司相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类似的产品研发业务,但是并没有约定相应的补偿金。2017年6月,小程提出离职,公司以存在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小程不得从事相类似的产品研发,并要求签订协议,但是并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为此小程觉得一条款明显不公,不同意公司要求,但又内心忐忑,觉得自己所签的合同中的确是有竞业限制的条款。

【分析】

在实践中,作为劳动者的弱势一方在与公司谈判过程中,尤其是针对竞业限制条款,很多公司并没有约定补偿金,但是这并不能就说竞业限制条款的无效,更不是说公司就不用给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法律并未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导致实践中适用该条款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为此,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北京市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主要参考以下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款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要看当初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同时,竞业限制与禁止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每月额外支付不低于30%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企业不支付,则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劳动者未享受权益,就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而且这个周期不能超两年,同时,约定的内容不能太宽泛,比如,约定不能从事印刷包装行业,不能约定在中国境内不能从事印刷行业。这种不符合立法公平精神,也是无效的。


这个你需要去看跟公司签的竞业限制的具体条款是什么?有没有限制的有效期,是不是随劳动关系结束而终止,不知道你拒绝解除限制的前提是什么?是赔偿金吗?如果是为了更多的赔偿金,也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然后再结合劳动法参考有没有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补偿的标准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1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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