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_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2:05:04 人阅读
导读: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感谢邀请

被冤枉15年今日国家赔偿778万,网友说应该的,如何评价?

题主问题的核心是错判坐牢15年,要求赔偿,如何评价?我一直认为判错案不管得到多少的补偿,换不来失去的青春,所以张志超的778万,其实只是一个安慰,毕竟15年的监狱时光换来的,从当初不到16岁到现在30岁,以及他的家人为了他的事情做出来的努力,以及失去的大把时光,我在16岁的时候,正好是在上高一的时间,也就是说按照正常孩子的生活应该是,高中,大学但是这些在张志超身上都已经回不去了,不过事情已经发生,我们希望可以看开一些,毕竟30岁也只是人生刚刚开始。



关于山东女生奸杀案件的回顾:

01.时间。我们倒回到2005年。当然张志超是在2020年1月13日释放的,而在今天也就是6月1日,张志超代理律师袁枫依法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一共是778万国家赔偿,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8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00万元。


02.地点。案发前也就是2005年张志超还是山东省临沂市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


03.发生的事情。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女生小梅(化名)在学校失踪。一个月后,其尸体在教学楼三层一停用的厕所内被发现。2005年2月12日凌晨,高一24班班长、不到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带走调查。第二天,临沐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将张志超刑事拘留,之后批捕。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段是来源于相关媒体的报道。



后来怎么发现张志超是冤枉的呢?

根据相关新闻我们知道,早在2011年起,张志超及母亲马玉萍开始申诉。因为在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

而他的母亲在不断的奔走之下终于有了结果,经过6年时间的努力之后,终于在2017年5月,最高法立案审查该案。同年11月16日,最高法认定张志超案 “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

但是遭到了6次延期,一直到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不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细节方面。因为同案以包庇罪被判三年的王某某多次表示,口供是在办案民警的诱导下形成的;几位证人也证实,事发当天早上,张志超曾在操场跑早操,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现场血迹等没有进行鉴定;侦查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案发时,张志超不满16岁,讯问时无监护人在场。



说说自己的看法:

01.首先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了,虽然现在再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以及毕竟当时的技术方面确实有些落后,但是我们希望可以找到真正的犯人,这样也不枉张志超的15年刑期,至于当时办案的人,我们认为确实有必要去深究,毕竟你的一句话导致了人家把最好的青春年华给了监狱。

02.关于赔偿金真的不多,以为根据国家5月18日发布侵犯个人权利规定来说,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而张志超羁押544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人生自由赔偿金的约3倍申请,即600万元。

03.放弃杂念,专注未来。说一句实话好好 孝敬自己的父母,这件事情就不要再去想了 ,因为过去的时光不再会有,好好照顾自己的母亲,她为了你奔波6年,终于有了结果,你出来了,你母亲也老了,父母的希望不就是想让我们早点成家立业,然后就了解心愿了,当然在此之前我们确实要在社会中适应现在潮流,找到一份好的工作。


总结:

我一直觉得有些事情离我很远,但是实际就在眼前,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我们也不能说全部责怪当时的审案人员,我们唯一希望的随着现在技术方面的提升,不要错抓一个好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眼一睁一闭,一天就过去了。明天就是新的一天,迎接新的太阳,张志超加油。


回答完毕

欢迎留言发表不同的看法和想法:

能否在交通事故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伤者的伤情,肇事方过错程度以及肇事方的支付能力。

一般来讲,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并且肇事方承担责任比较大(同责以上),可以适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造成受害者死亡或一级伤残,肇事方全部责任为例,一般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到五万元,如果赔偿责任主体是单位,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适当增加三到五倍。

以此为大概的标准,其他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进行折算。例如,肇事方主要责任的可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十级伤残的再乘以百分之十,以此类推。

被狗咬了,除了医疗费等费用,还要养他20年,每年10000块,求求狗,来咬我吧。我草,这心也太大了,想法太丰满了,思想太活跃了。

狗咬人是要治疗的,这没问题,动物咬人,法律专门有规定,被动物咬伤要怎么办?《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就法律规定,看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理解,但不要狮子大张口,不要过分,不要超出限度,是不是还要规定上坟烧纸再来20年呀?

我们处理社会事务是有法律依据的,通常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要赔多少钱,要根据实际情况,这是实打实的支出项目,都是有章可循的,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是漫天要价,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判。

实际的精神损害赔偿,协商的金额,多少都可以,如果按照判决,伤情不重的话,一般三两万就顶天了。一年要一万,不可能的。

一、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是怎样的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额范围,但是之后的几年,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一直受争议。

  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见》中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1、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一般是5万。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国家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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