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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_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哪些?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0:00:5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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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邻关系的概念: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

相邻关系的概念: 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具体根据: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物权法》第84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处理相邻关系的具体根据:
《物权法》第85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各种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物权法》第86条 用水、排水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 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 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坝及其其他设施时,应按受益的大小,分担费用。
  • 来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
  • 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经其他,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
  • 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建筑物上或者土地上。
2.相邻通行关系:
《物权法》第87条 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此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3.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物权法》第88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另一方土地的,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在邻地上安设管线。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
4.相邻光照、通风、采光关系:
《物权法》第89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物权法》第90条 有害物质排放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物权法》第91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相邻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
  • 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
6.相邻地界物归属推定: 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等,如果所有权无法确定的,推定为相邻双方共有财产,其权利义务适用按份共有原则。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处理选择:有理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无非就是彼此尊重、相互理解、适当忍让、合理协助

兼顾利益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提供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仙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时候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相邻间合法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权利。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铁路关系、相邻光照音响震动卫生关系等。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生产;(二)互相协作、共同协商;(三)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当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利时给相邻一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时,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谦,并赔偿相邻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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