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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用人单位很难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做了明确规定,已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合同,如果再次续签,原则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但需满足规定的条件。让我们先来看看《劳动法》都做了哪些规定:
《劳动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具体签订的条件做出了专门解释。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的初衷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在特殊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自行成立。对此,法规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供参考。
不合法。公司这么做显然是想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般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也正是因为辞退处理员工要有法定理由限制企业的用工自由,所以企业才会让员工自己出具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么哪些情形的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情形的员工提出要求,企业就必须跟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拒绝。
那么像这位提问朋友说的公司要求员工出具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么一则书面说明或者承担显然是企业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表现,这种书面说明也是无效的。员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还是必须签的,否则便剥夺了员工的基本劳动权利。
如果员工不想在这种企业继续做下去了,可以该声明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免除企业法定责任为由,认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本来就是极容易解除合同的,但很多人存在误区就是认为该合同是不能解除的,所以用人单位千方百计避免这种合同。事实上这种合同只是在企业裁员时优惠一点,最后考虑,正常解除合同复杂一点倒也没有什么
解除合同的十四种情况http://www.51labour.com/html/90/90850.html
说真的,这种合同也只是对于企业在续签合同等间隙期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控制之外基本实际效果不大。在美国,这种合同是最容易被解除的。
之所以不愿签其一是误解,其二是比比正常合同享受多一点的优惠而已。
保留证据,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从第三次开始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1.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法定代表人可以成立两个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看准人才后与A公司签订2-3年劳动合同,A公司合同期满后,由B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3年。
2.评估工作已近10年的员工。如认为工作近10年员工能力突出,业绩不菲,值得留用,则续签合同留用。工作能力和业绩平庸,对企业无关紧要,不值得留用,则应在满10年以前,以适当方式辞退。
3.订立合同选择合理期限。首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期限2-4年,合同期满前,应对其能力、业绩进行评估,慎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避免二次合同期满后的无固定。如果值得续签,二次合同期限应当尽量长一些。
4.引导员工力主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征询劳动者订立何种形式劳动合同,促其自愿坚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存员工力主之证据,防其反悔主张双倍工资。
5.适当运用合同变更规定。只要协商一致,固定可以变为无固定,无固定可以变为固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均可在企业发生困难时协商一致变更。
6.改为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告知劳动者,在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不变情况下,改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特殊贡献者事后还可以再收回来。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现行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其中的原因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谢邀,回友:职工就职于本单位工作,连续年满十年的,以及就职于本单位工作,已经签过两次劳动合同,需要续签的第三次劳务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法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符合劳动法,也受民事通则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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