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取保候审_取保候审后,公安通知被起诉了是怎么回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9:01:23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可以取保候审,但肯定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为什么肯定是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应当追充刑事责任的须...

依我之见:‘’可以取保候审,但肯定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

为什么肯定是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应当追充刑事责任的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嫌的犯罪事实己经查清、证据也确实充分、嫌疑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其犯罪事实不清,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关健证据仍然存疑(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客观证据缺乏、被害人之间陈述相互矛盾、嫌疑人供述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而这些关健证据,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的真实性丶客观性、关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起诉条件的,怎么办呢?

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以两次为限。而公安机关在此之前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其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威胁被害人改变陈述‘’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因此,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查时,因证据存在太多问题,为防止嫌疑人妨碍公安补充侦查是绝对不会同意对嫌疑人取保侯审的。那么,为什么只会在第二次退回侦查后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呢?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关健证据缺乏存疑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犯罪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既然公安机关经两次补查仍无法解决案件构成犯罪的证据问题,也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已无法定继续侦查和羁押事由。此时,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解决起诉证据问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才可能改变逮捕羁押的强制措施,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而释放嫌疑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请问:一、题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个阶段采取的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决定书》盖的是哪个机关的章?三、《取保候审决定书》上写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审以后坐牢的机会要小于不取保,这是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决定的。因为取保候审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刑种条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会危险性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羁押的。

但是这不绝对。如果是因第一种原因取保,说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较为轻微,有可能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坐牢的可能较小;如果是因为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取保的,这种情形下犯罪行为较前一种更重,将来仍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尤其是都已经批捕、期限届满未办结的,这种情形判处实刑,理论上要比因第一种、第二种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或者“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退赃退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让嫌疑人接受保证人监督。当然,办案机关也会以“我局正在侦查谁谁某某案,因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对其取保,从某日起算,应接受谁谁的监督”即检察院不批捕为由决定取保。质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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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有个“黄金37天”的说法,就是说在拘留以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等,从而影响办案机关采取或者作出对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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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法定时限内(一年内)侦结并全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终结后必须分别不同案情对该案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查起诉‘’一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该案立案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在法定时限内(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已构成犯罪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意见书‘’随附全案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检察机关受理该案件后经派员依法审查终结,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该案件依法根据审查终结对该案的不同情况作为如下处理决定:

A,〈1〉如果经员额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嫌疑人之行为确己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区丶县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如果经员额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员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全案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依法向上一级检察院们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如果经员额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该案件符合二○一五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一一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四丶五章规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必须在三年以下判处的,或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在查清案情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丶全额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书面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C,如果该案经员额检察官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由员额检察官审查终结并报告检察长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当然,该案件在今后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收集到新的证据,该案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而重新决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提问者所假设的情节并非办案中的法定操作程序。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自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或近亲属)对其提供法律服务;对于逮捕羁于看守所的,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应到看守所亲自告知。

二,对于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己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承办人将犯罪嫌疑人通知传唤至检察院‘’,而‘’非由检察院微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达检察院后再由员额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者再由员额检察官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再次决定取保候审后,有权由检察官或检辅人员传唤犯罪嫌疑人(微信丶电话均可)至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其公安机关移送指控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电话传唤至案发现场再次勘查案件现场等等。

那么,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呢?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行为丶以及其行为是否犯罪丶是否依法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目的就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丶是否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经审查:该不起诉的,坚决不起诉;该起诉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起诉,以防止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首先,不是"被起诉",应该是"移送审查起诉",意思是案件将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在这个阶段决定是送法院还是放人。

1.如果之前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正常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会继续给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提起公诉了,如果罪行不是很严重,法院也是适用缓刑的;如果很严重,法院则会适用实刑,不过不会马上收监,而是等病好了、哺乳期过了才收监。

2.如果之前是因为犯罪情节较轻才取保候审,譬如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移送审查起诉也是正常的。不过,这种情况下,应委托专业的律师,与检察官沟通,争取不起诉。

3.如果之前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才取保候审的,这时候移送审查,说明公安机关认为经过补充侦查,已经完善了相关的证据链条,可以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了。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必须充分重视,应该与律师核实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的过程是否规范,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争取在这个阶段突破公安机关的指控,让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

依我之见:‘’取保候审‘’故名思义,提供担保在诉讼各环节随时‘’侯审‘’嘛,就是说取保者仍须在各环节‘’随传随到丶不误审判‘’。

一,‘’取保候审‘’,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查办过程中,刑事立案后为保证案件顺利办理,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个人人危险性‘’一一对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致危害社会,即在候审期间不会自杀、逃跑丶毁灭伪造证据、威胁被害人丶证人改变证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诉讼危害社会的行为,经当事人丶法定申请和办案机关审查同意采取保证人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额担保金担保的方式,有条件的暂不收押予以释放保证‘’随传随到丶不误审查‘’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环节,公安机关有权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有权在审查起诉中继续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符合的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审查被告人是否继续办理取保侯审,符合条件的由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须‘’随传随到丶不误审判‘’,即随时听侯法院的传唤,法庭开庭时必须按时到庭接受审理和最后宣判,否则,法庭有权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是交保证金担保的,依法没收保证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构成犯罪的,会对其判处实刑并收监执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必须要‘’随传随到丶不误审案‘’,否则,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案子在哪个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关键是是否符合条件。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或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是关键,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但如果人身危险性大,比如涉枪、涉黑、涉恶的,也不能取保,可以关押至监狱,由狱内医院进行治疗。

申请取保,要积极创造条件。

前提是,嫌疑人要认罪悔罪,不认罪的,取保想都不要想(证据不足除外)。另外,嫌疑人亲属也要积极配合,为其创造条件。比如说,盗窃、诈骗等涉及财产的,要积极退赃退赔;伤害、交通肇事等涉及人身伤害的,要积极赔偿对方损失等等。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说这也是能否取保的一个很重要条件。

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嫌疑人近亲属及其律师都可以申请取保,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但能否取保,就要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了。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犯罪,办案机关也有可能会主动考虑是否取保,目的还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这也是办案机关的社会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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