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探视权强制施行_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26:45 人阅读
导读:探视权很难执行。对于小孩的人身是绝对不能强制执行的,只能以作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措施为辅,对其监护人施加压力,迫使他配合你探视小孩。如果是小孩的监护人不配合探视,...

探视权很难执行。对于小孩的人身是绝对不能强制执行的,只能以作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措施为辅,对其监护人施加压力,迫使他配合你探视小孩。如果是小孩的监护人不配合探视,法院可以对他采取拘留措施,但不能对小孩本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小孩的监护人愿意配合,但小孩死活不愿意让你探视(是否是监护人教唆,很难判断),那法院就很难执行了。另外,对于探视权的执行,很容易陷入反复执行的局面。目前,就法律层面上说,没有太好的解决方法。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谢邀。

1. 探望权
前夫有权探望权,可以单独起诉,以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你可以以“(前夫)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申请中止探视望,但以你说的情况,应达不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
你真不想让前夫看孩子,就算判了你不配合也很难执行。但你可能会上失信名单,在坐飞机、高铁等方面受到影响,根据法条,执行法官也可以对你进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前夫未去世,孩子的爷爷奶奶不能主张单独的探望权。即使前夫去世,也是有条件的。

2. 抚养费
可以主张。但要举证。
A.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参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 赡养费于法无据。而且没有提的必要,提了话让法官觉得你。。。 血缘和亲情都是割不断的, 最后,我建议还是大家坐下来协商一下,不要带太多情绪,找个解决办法。让前夫和爷爷奶奶探望,也未必会对孩子有多不利的影响,说不定只是你觉得影响了你的新家庭。 沟通协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是兴旺之家!

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1、不行使探望权,对方很难有证据证明。

2、就让她行使探望权,看她还能玩什么花样出来。

3、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对你不执行法院判决,处以拘留、罚款之类的

探视的时间没有规定,但可以通过协议书或法院的调解文书进一步详细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维护探视权(若已有了,可跳过)1、在协议书或在法院详细探视的细节(次数、时间、方式等)。2、若对方无理拒绝探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其罚款或拘留)。3、若依然拒绝探视,可起诉要回抚养权(若您愿意的话)

你们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写清孩子的探视问题,具体地点具体时间具体方式有多详细写多详细,这样法院判决下来可以直接提出强制执行。否则需要要重新重新起诉法院再判决然后才能申请执行。执行会很难,建议直接争取孩子抚养权

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离婚诉讼中所涉及到的争议最常见的无非就是子女抚养权与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支付抚养费等物质财富,关乎到个人日后工作、生活、就医、家庭等诸多问题无论是根据双方协议或法院强行判决,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均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履行其财产分割及支付义务,如果如果一方拒不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履行义务一方如果情严重,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法院执行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拒不履行义务一方,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促使其履行支付义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想探视子女,另外一方基于各种理由总是拒绝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时间、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探视一方的意愿难以实现。笔者也经常遇到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类似问题,有一些夫妻心胸很是自私、狭隘,因为小孩尚小不懂事,一方在争得子女抚养权后,就如获至宝,把小孩当作物品一样给严严实实保护起来,根本不让对方探视。为了防止孩子被带走,视探视一方如洪水猛兽,不让探视一方近距离接触小孩,只让其远距离看上一眼就匆匆完事。试问,这样的父母,你这样看管小孩,表面上好像是你赢了,你满足了个人的霸占小孩的私欲, 你却严重伤害了小孩的身心健康,是你自己亲手摧毁了小孩的未来。毕竟小孩子他不是物品,他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

回过头来再说子女探视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所处的地位非常尴尬,对于探视权所谓的强制执行很难有所作为,一方不让对方探视子女,或是对对方探视子女问题设置种种限制,不管实质上对子女是否有利,但从表面上看你不能说他有错误,抚养子女一方所谓的限制对方探视的借口到底是否属实,人民法院也无法逐一核实,就算执行人员明知抚养一方恶意的不让对方探视子女,作为类似于非物质问题的探视权,人民法院如何执行,探视方式、探视时间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很难也不可能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具体原因你可以设想,时下中国,你觉得会不会有这样一个镜头:

母亲不让父亲行使探视权,小孩仅仅两岁,父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达母亲家里,母亲担心小孩被父亲带走,紧紧抱着小孩哭的撕心裂肺,法警强行从母亲怀里夺过小孩送到父亲怀里,父亲看一眼,然后又把小孩还给母亲。

毕竟法律它毕竟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不是万能的,探视权利能否实现,它取决于父母双方的家庭背景、教育、社会价值观的认知等诸多因素,另外对于探视权本身的定义、时间、探视方式等,囿于诸多因素限制等问题,不是将此类问题交给法院就万事大吉。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探视权行使的方式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该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 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在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有些直接抚养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

  如果行使探望权的父母一方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定的探望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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