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_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3:49:56 人阅读
导读:谢东友律师事务所邀请!东友事务所的评论我已看过,这方面我非专业,只能说说个人见解。在我们非专业人士来说,竟业合同说白了,就是商业保密合同的一种。现代社会发展是日...

谢东友律师事务所邀请!东友事务所的评论我已看过,这方面我非专业,只能说说个人见解。

在我们非专业人士来说,竟业合同说白了,就是商业保密合同的一种。现代社会发展是日新月异,相对的无论是在军用,还是民用科技产品方面,都在以无以形容的速度在创新发展,所以就有了竟业合同的出现,用来保护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的竞争力,这已是商业公司的通用合同条款。

入职签了竟业合同,却未约定补偿金,个人认为这一般都是公司有意为之,留下此空白,如入职者在离职时,没有向公司追讨,那么公司又可省下一笔不菲的补偿金,如果入职者追讨,其公司也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这应该是公司刻意埋下的伏笔。

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与公司约定补偿金,公司都会有个不算公平的补偿金给付的,否则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司将得不偿失,再说合同本身永远都是公平公正的,合同并非只针对一方有效,即使未约定补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公司该负的法律规定之责任。所以我的结论是,在正常离职情况下,是可以拿到补偿金的。谢谢!(个人观点)

谢谢邀请!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要有证据意识。寻找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证据,如办理离职手续时录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患过职业病或在相关岗位工作过,离职时复印相关资料等。(3)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4)注意辞职信措词,不要写请领导批准或请予以考虑等词语,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演变成劳动者提出并协商解除,以使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5)清算工伤、职业病赔偿事宜。(6)借的钱、物品及时归还。(7)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不签字或签字备注(如不是协商解除等),以防万一。(8)做好结算,如工资、加班费、未休带薪年假补偿、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8)看是否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问题。违反服务期约定赔付违约金中提到的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9)只有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08年前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所以证据很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等。

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这个你需要去看跟公司签的竞业限制的具体条款是什么?有没有限制的有效期,是不是随劳动关系结束而终止,不知道你拒绝解除限制的前提是什么?是赔偿金吗?如果是为了更多的赔偿金,也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然后再结合劳动法参考有没有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补偿的标准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1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常见,具体理由是:

1、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签订竞业竞止协议的主体是“双高”,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高级工程师等,这类人员的离职率往往也相对较低,而对于普通员工的竞业竞止约定是无效的,普通员工没必要提出解除。

2、对于“双高”人员,往往接触的是公司的机密,这类人非常清楚就算提出解除竞业竞协议公司也不太可能同意,所以他们也没必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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