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股权确认_隐名股东要如何确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02:13 人阅读
导读:律师大刘说法:隐名股东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做到以下几点。一、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如果起诉到法院,该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书面协议...

律师大刘说法:隐名股东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双方权利义务。

如果起诉到法院,该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书面协议应当包括:

1、隐名股东是公司实际股东,显名股东仅是代持。

2、隐名股东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3、公司的利润或所有者权益,应当支付给隐名股东。

4、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显明股东不得转让股份,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争取与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

隐名股东凭借与显明股东签署书面协议,并不能完全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地位,隐名股东应当争取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这样各方都知道股权代持的情况,可以更大程度上保护隐名股东。

三、委派专业人员参加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在隐名股东出资后,如果委派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参与公司经营,这样不仅可以了解公司的状况,而且在发生诉讼风险时,隐名股东可以就此提出行使了股东权利。

四、对显明股东时刻保持关注,特别是股权变更登记。

因为隐名股东的性质,对于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变更无法很好监控。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明股东的状况,一旦显名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或出质,一定要立刻起诉,申请法院诉前财产保全。

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可能大家不是很清楚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者)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尤其是权利得不到保护情况下,股东对于公司情况毫无所知,最为被动。其实,有很多实际出资人误以为,谁实际出资谁就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工商登记并不重要。就是因为如此认为,导致后期出现纠纷时,难以维权。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投资者才想到维权的问题。那么这时候,投资者是否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隐名股东向公司实际出资,但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例如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无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主张股东知情权,必须首先使自己的股东资格得以确认。

首先,隐名股东需要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外在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做出了主张隐名股东资格或者股权的人应该提出证据证明其己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但是,在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其次,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得以确认,其能否成为股东,关键在于能否取得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

总体来说,隐名股东的风险比较大,尤其是当隐名股东无法获得股东资格,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因此,建议投资人决定向某公司投资时,尽量避免作为隐名股东。如果作为隐名股东,要与显名股东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更好地维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许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实际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上等同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首先要考虑的是隐到何种程度。

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有股东存在代持的情况,但是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该股权的隐名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仅仅需要同其他人、显名股东,签订三方协议,将其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该股权继续由显名股东继续持有即可。

如果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某一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那么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要行使优先受让权。

另外要考虑到受让人是否同意继续间接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还是受让人需要直接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从本质上来讲。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第一步要考虑受让人是否需要显名,第二步要考虑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态度,是否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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