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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_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6:03:1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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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公平一方可以撤销另外一方当然也可以撤销举例a把原本价值1万的东西卖给b对a是显失公平a可以撤销无异议b这时候原本是赚了的但可以主动撤销啊只是说很少有撤销的而已...

不公平一方可以撤销 另外一方当然也可以撤销 举例 a把原本价值1万的东西卖给b 对a是显失公平 a可以撤销无异议 b这时候原本是赚了的 但可以主动撤销啊 只是说很少有撤销的而已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1、股权转让价格定价

股权价格取决于其价值,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有几个依据:

(1)根据被转让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

举个栗子:

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为100万,待转让的股权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0%,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100*20%=20万

(2)根据公司整体估值计算得出的待转让股权的价格;

举个栗子:

股东甲出资100万,股份占比为10%,现计划将去股份全部转让,股权转让双方约定按照1亿的公司估值来确定转让价格=1亿*10%=1000万,而非出资100万

(3)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价格可象征性设定为“1元”;

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均未实缴(实缴出资为0),在股权转让时可约定转让价格为1元,后续股东实缴出资由受让方完成。

2、股权转让实际价格

股权转让最终定价(实际转让价格)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但须不能损害其他股东、国家的利益:

(1)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价格明显过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纳税;

(3)不存在合同法中可撤销的行为;

股权转让成交价格是为双方协商确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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