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_为什么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0:19:54 人阅读
导读:抵押:就是不转移抵押物得占有比如我跟你借钱用我的房子做抵押但是这个房子呢还是由我来占有的你不能把我赶出去只有当我不履行到期义务或是出现了咱们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抵押:就是不转移抵押物得占有比如我跟你借钱用我的房子做抵押但是这个房子呢还是由我来占有的你不能把我赶出去只有当我不履行到期义务或是出现了咱们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你才能跟我协商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房产抵押的对象是不限制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

质押:跟抵押正好相反它是转移占有的比如我跟你借钱用我的汽车向你出质那就得把汽车交给你啊我就不能在占着汽车了质押的对象仅限动产和权利

留置:唯一的法定担保物权前提是留置权人必须先期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我开一修车摊你自行车坏了到我这修修完了你不给钱那我就有权力留置你的自行车也就是不还给你自行车这就是留置留置的对象仅限动产

当然这只是最基本最直观的区别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是正确的。

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包括: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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