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用房子抵房租_民间借贷欠钱可以用房屋抵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3:08:48 人阅读
导读:首先,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打了欠条并写明半年不还他房子就归我”不能产生理想效果的法律效力。其次,如果这三年里你都有追债,然后是对方不肯还钱的...

首先,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打了欠条并写明半年不还他房子就归我”不能产生理想效果的法律效力。其次,如果这三年里你都有追债,然后是对方不肯还钱的,那你可以上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问题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你这三年里都有行使你债权人的讨债权利,不然,有可能会认定你超过诉讼时效而落得败诉的可能。最后,如果房子是他的生活必需品,也就是他只有一间房子,强制执行后会严重侵害到他的基本生活,那么,房子不可以强制执行。但既然你知道他有退休工资,那么只要他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就不一定非要执行房子拍卖不可。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同意用自己的住房抵还欠款的,法院会通过以下途径执行:  

1、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房屋价值和抵偿事宜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抵偿债务。但不得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与债务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并按评估价值抵偿债务。  

3、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不同意以房屋抵债的,债权人需要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以拍卖款偿还债务。

首先要声明: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债务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没有其他可以清偿债务的财物,他的房子是可以执行的,因为不会侵犯法律给予债务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债务人仅有一套房屋,且没有其他财务可以执行,他的房屋是无法执行的,因为这违背了执行适度原则,对债务人的生存有了严重的危害。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虽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可以查封;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是否能够执行取决于这套房屋是不是债务人仅有的一套房屋。

执行适度原则

在执行实践中,有不少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理由是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其所负债务的担保,故应当承担广泛的财产责任。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它与执行适度原则是相悖的。

所谓适度执行原则,是指实现民事执行目的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有必要而适度的。这种“有必要而适度”,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这一原则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中都有所体现。我国也不例外地适用该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详尽规定,主要包括8种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⒋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时的“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是指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内容和外延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⒍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不管欠款协议内有没有对违约的约定。你都不能这样做。这是违法的, 你不具备执法资格。你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由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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