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 产生_合理性原则指的是什么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55:34 人阅读
导读: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二、经济合理性原则,在法学上被理解为物经过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的过程中,如果将合为一体的物分割会影响其价值和性能或者使其灭失的,那么便不将此物分割。加工的物归动产所有人,但因加工增加的物的价值显然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而原所有人有权就其原物的价值索赔。加工人为恶意的不得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附合的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其中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的,一般由作为基础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失去原物的一方可以依法索取不当得利的赔偿。混合的物一般归为拥有价值量较高的一方,同样价值量较低的一方可以向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看你指哪一个了。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 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是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两个原则是互相关联,相互依赖的。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是符合当时的情态时宜的第二,行政行为的动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确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比性,应当既能进行同类行为的纵向比较,也能同相邻行政行为进行横向比较,即其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在比较中显得适度 第四,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应当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议论和评价。在社会评价中公平公正。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A.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C.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合法性原则为前提,违反任何一条均是不被许可的。二、只有在行政合法的存在和成立的条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则才会被允许施行。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多面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单面手。合法性原则可用于羁束政府行为,也可用于自由裁量。而合理性原则只能“生存”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的“树荫”下。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根本,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延伸,是适用法律演化的原则。它们都是行政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同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适用范围上略有区别。

行政合理性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特殊性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不适用羁束行为。前面说过,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对它的控制而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确立以后,也主要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发生作用,在自由裁量权限以外以及对于羁束行为,不再是合理性问题,而是合法性问题。合理是指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指合法范围以外的合理性。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讲到。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因而它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适用的,但不适用司法机关所主持的行政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2第1条所规定的任务,不仅在于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同时要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说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既适用合法性原则,又适用合理性原则;而司法机关的行政审理行为则仅适用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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