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社保的劳务协议_劳动合同,写个人自愿不交社保保证书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1:31:41 人阅读
导读:不给员工上保险?国家劳动部门是不准用工单位开工的!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一年一变招、来回换法人、再换承包人!就为推卸责任、耍花招……工作一年半了,没有缴纳社保没有...

不给员工上保险?国家劳动部门是不准用工单位开工的!

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一年一变招、来回换法人、再换承包人!

就为推卸责任、耍花招……

工作一年半了,没有缴纳社保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或辞退如何维权?当然最好的维权方式还是要和公司协商,但是在和公司协商之前,要做好功课,就是要熟记相关的法律条文,要指出企业存在违法现象,提出自己的诉求,根据这些现象指出企业该负什么的责任等,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你在企业工作一年半,企业既没有和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使用的法律就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先说劳动合同的事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条清楚说明,只要职工到了用人单位报到开始工作,不管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已经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你在进入公司以后一年半,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不能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现在相当于是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你在公司工作一年半,公司都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在公司一年二倍的工资,这就是公司应该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付出的代价。

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在公司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你在公司工作一年半,可以补偿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在公司工作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滞纳金。

你离职以后,首先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主要的诉求有三项。一是要求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12个月的双倍工资,当然已发部分需要扣除;二是为你缴纳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也就是一年半的社会保险及滞纳金;三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一个半月,同时赔偿因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而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标准参照失业保金的标准执行。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按照这个规定,实际上发生社保纠纷也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综上所述,你在公司工作一年半,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主张三项权利,一是支付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的工资,二是补缴一年半的社会保险;三是支付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赔偿。维权途径是和公司协商、向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等。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不管是通过自愿签订、还是胁迫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不购买社保,都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那也许不少公司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保是否合法?   

商业保险从其性质、保障范围、资金用途各方面来看均与社会保险有所不同,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对员工的保障。

以商业保险和“协商”放弃社会保险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面临员工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此承担更多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若员工自愿不交社保有效吗?   

部分员工提出要求,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而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   



针对这样的情形,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

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   

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



其实,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不管是签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  


 

对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必须 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者个人也不能随意选择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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