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执行是否构成刑事犯罪_强制执行发现虚假起诉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9:32:32 人阅读
导读:您好,谢谢邀请。陈群律师为您回答,希望帮到您。您的问题是:河南郭某鹏事件已经立案侦查了,他构不构成犯罪会不会负刑事责任?如果构成违法犯罪会怎么判决,危害公共安全...

您好,谢谢邀请。

陈群律师为您回答,希望帮到您。

您的问题是:

河南郭某鹏事件已经立案侦查了,他构不构成犯罪会不会负刑事责任?如果构成违法犯罪会怎么判决,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形式?

一、郭某鹏的刑事责任

1、他7天之内到达目前境外疫情最严重的意大利,以及疫情并不轻的法国,来回都不报备。

2、回来后在住所地警察电话调查的情况下,还拒不承认。

3、他已经发热、偷偷买药服用,却直至警察登门、看到他大汗淋漓,他还说是普通感冒。

他的行为都是故意的,造成了传染病传播的巨大风险,亦造成了流行病调查的极大难度、巨大工作量,使已复工复产的单位不得不又停工停产。

总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以,当地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鹏立案侦查。

二、他可能的刑事处罚

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形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上述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意味着在当下这个非常时期,如果有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其他几个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罪名。

如刑法第332条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409条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还有假如利用传染病防治来实施诈骗,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自然也构成相应的犯罪。

故意编造和传播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在早些时候,对于隐瞒行程和接触史的,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的。

这个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罪名,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是死刑!

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并非重罪,起刑点是“拘役”,最高法定刑是七年有期徒刑。

这两个罪名的差别非常大。

如果郭某鹏最终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

最终是什么刑罚,要看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地防控能力,能不能立刻查明密切接触者并实施医学观察、隔离、医治,从而阻止疫情扩散;

二是这些密切接触者自身免疫力很强,发病不多,死伤更不严重;

三是,由于防控效果好,经济恢复比较快,损失相对少一点;

四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死亡,他的刑事责任就无法被追究。但是,他还是要挨骂名的,真的是“死有余辜”了!




审判和执行是分开的,审判法官是开药的,执行局是抓药的,判决书就是药方,执行局只是依据药方抓药依据判决执行,判决有问题那是审判的事情,执行局无权过问,也不应该过问。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恶意转其名下车辆,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我们说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是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期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当然,这些都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个刑事立案的标准每个地方的标准都不一样。有的省份规定的金额高点,有的相对较低。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若从广东规定来看,汽车的财产价值若是超过两万元,那行为完全有可能因为转移财产的拒执行为而涉嫌犯罪。

虚假起诉说明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对于这种错误,应当由执行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院长发现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法院可以裁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止执行。

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属于虚假诉讼,应当驳回起诉,并追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再审撤销原判决的,则执行案件终结。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失信”是个伪命题,是强者强加给弱者的莫须有。社会层面,上下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何其多,把某个时间段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打上“道德”的标签实在没有必要。用法律述语“被告”,“被执行人”就足够了,不要矛盾扩大化,道德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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