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变更为被告的规定_第三人能变更为被告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5:13:51 人阅读
导读:根据你说的情况,该对男女的离婚可能是假离婚真逃债。所以你起诉将该男女列为被告是正确的,不应该列为第三人。法院也无权把被告变更为第三人。目前法律规定第三人分为二种...

根据你说的情况,该对男女的离婚可能是假离婚真逃债。所以你起诉将该男女列为被告是正确的,不应该列为第三人。法院也无权把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目前法律规定第三人分为二种: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诉讼标的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是在原告起诉时就已经列为第三人,或者是法院以职权追加某人为第三人。

这个是不可以变更的,因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是特定的。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时,需提交强制申请执行书和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比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即是申请执行人,被告即是被申请人。民事调解书上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为被申请人。所以当申请执行人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申请立案时,申请执行人就是享有被申请执行人给付金钱或财务、或者其他特定义务的特定的人,也就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所以,是不能随便更改的。



不能!法院无权就此事件做出自己的认定。木工可以在法院开庭时申诉被告告错了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要求。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支持木工的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这种做法应该不可以;不过次承租的第三人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相当于被告,也可以承担诉讼的给付义务,所以也没有什么必要变更。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法院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法院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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