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员工职务侵占罪案例_个体户员工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14:29 人阅读
导读:1、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

  

1、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个体工商户中的经理侵占了老板营业款十万元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通俗的说,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专业点说,就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关键看犯罪数额,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是“数额犯”。

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何为数额较大?巨大?

且看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六万,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百万。看来宋喆被判六年,也算是依法从轻发落了。

表达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您好!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或全部投资经营。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也不能视为单位。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等,一般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案例中张某行为的认定,关键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很显然,个体工商户不是非国有公司、企业,那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其他单位”?张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主要问题在于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身份界定问题,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理由如下:

结论:个体工商户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见于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所以个体工商户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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