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属于什么刑种_死刑的意义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4:17:42 人阅读
导读:缓刑是刑法判决的一种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经常用到。。比如说,某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责以上。那么根据交法规定,要负刑事责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

缓刑是刑法判决的一种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经常用到。。

比如说,某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责以上。那么根据交法规定,要负刑事责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属谅解,那么,不会判实刑的。只会判一缓三。

也就是说判一年,缓期三年执行。那么,你在这三年内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内无违法情节。

同理,死缓两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缓两年内,只要表现良好,一般在两年后改判无期,在无期内有立功表现还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当然判死缓的即使减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这两年内,不能有违法行为,否则还会执行死刑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缓对某些人来说,是一种可以使自己再存活的方法,对另外一些人来说,是一种折磨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经剥夺了政治权利终生,没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况下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当宣判执行你死刑了,这是法律对你最后的宣判,你不可以拒绝。

法律是不可抗拒的!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积极作用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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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刀万剐即为古代的凌迟,一种用于死刑的刑罚。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残酷的执行死刑的一种方式。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

千刀万剐:割肉离骨。一刀一刀将罪犯身上的肉割下处死。形容罪恶重大,死也不能抵罪。

【出自】:元·无名氏《盆儿鬼》第四折:“即日押赴市曹,将他万剐千刀,凌迟处死。”

在古代从事凌迟刑罚的刽子手都是需要进行长期训练的,当然他们的待遇也是相对较高的。因此为了练就凌迟的绝活,刽子手经常会去肉铺练习刀法,在不断的练习下他们最终会掌握这种残忍的技能。

事实上,剐刑远远不止一千刀。皇帝们为了严重惩罚那些重犯,务必让他们受尽折磨才能出他们心中的恶气。因此,历朝历代,皇帝们对于剐刑的刀数,都有严格的要求。

这种残酷的刑罚第一次被使用,是在五代时期。而正式被皇帝批准作为刑罚,则是在宋仁宗时期——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居然在一个庙号为“仁”的皇帝朝代被立为官方刑罚,也是够讽刺的。

最开始,凌迟被要求必须在第一千二百刀将犯人致死。后来,皇帝们觉得一千二百刀也不够过瘾,于是一点点追加刀数。到后来,甚至被要求达到三千六百刀。

据民间传言,“凌迟”处死时,刽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块肉抛上天,这叫“祭天肉”;第二刀叫“遮眼罩”,刽子手把犯人头上的肉皮割开,耷拉下来遮住眼睛,避免犯人与刽子手四目相对,防止犯人在极其痛苦时放射出异常阴冷、恐惧的目光而使刽子手心慌意乱,影响行刑。

另外据莫言著作《檀香刑》的说法,刽子手行刑前还会猛然拍罪犯胸口一下,让心脏紧缩,减缓血液流速,防止罪犯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被凌迟酷刑的一些人

方孝儒是明代着名的散文家,学富五车、才华横溢,朱棣夺得皇位后要他投降并命他起草诏书,他却写了"燕贼篡位"四字!朱棣要灭其九族,他破口大骂,灭我十族又如何?人本有九族,何来第十族?朱棣横下一条心,把方孝孺的朋友门生也列作一族,连同宗族合为“十族”,总计873人全部凌迟处死!

刘瑾是明武宗时代重要的宦官,掌权后趁机专擅朝政,作威作福,鱼肉百姓。刘瑾被捕后,从其家中查出金银数百万两,并有伪玺、玉带等违禁物。他被认为是当时的“世界首富”。最后被判处凌迟,钦定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凌迟三日。

明朝天启进士、翰林院庶吉士郑曼,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祯年间遭温体仁诬陷,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最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

另一个明朝有名的遭凌迟的就是明末大将袁崇焕了,因崇祯皇帝怀疑其谋反,以“通虏谋叛”被凌迟处死。

石达开,被凌迟处死。石达开被慈禧以“剐刑”处死的,一共在石达开身上割了一千三百多片,真正的千刀万剐,十分凄惨。

我建议,对恶性杀人犯的死刑执行方式,就是他怎么杀受害人,执行任务的警察就怎么杀他!如果警察不能执行,就让受害人的家属来执行!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价值就是弘扬正气,打击邪恶。

我不支持废除死刑。

同时,我支持废除注射死刑,恢复剐刑、车裂、五马分尸之类的执行方法。

对于那些惨绝人寰、犯下滔天罪恶的畜生们,注射死刑、枪毙、绞刑都太便宜他们了。

重申一下!

我建议,恶性杀人犯的死刑执行方式,就是他怎么杀受害人,执行任务的警察就怎么杀他!如果警察不能执行,就让受害人的家属来执行!

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让他亲身体验一下受害人的痛苦!

让其他有犯罪思想的隐藏犯罪人员看了就不敢犯罪!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打击犯罪,惩前毖后!

总之,不支持废除死刑。改革死刑执行力度!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人有不同的体验。笔者认为,由于国与国之间法律体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

在我国,刑事案件判决一般分为死刑、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缓最接近提问者说的那种情况。但通常的情况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终身监禁”的;都有活着出来的那一天,或长或短。据我所知,被判“死缓”的犯人如果判决后两年内没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两年后都会改为无期;而现在的监狱都有所谓的奖励积分减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开始判的无期还是经死缓减为的无期,最后都是有可能变为有期的。据说,国内被判死缓的人经减刑后,最后的刑期不得低于14年,最高不会超过20年。也就是说,无论死缓也好,无期也罢,最后的结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缓最低坐14年,无期更低,但具体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听说还有保外就医的。那就等于没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罪大恶极的犯人想方设法也要争取到死缓,为的就是最终有出来的那么一天。是人都知道,活着就是一种幸福,做个自由的人更是一种幸福。

而国外就不同了,特别是那些西方国家,很多是废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终身监禁。他们的终身监禁,跟我们的终身监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实的终身坐牢,没有假释一说,也没有减刑一说。一辈子就在牢里,终其一身。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个人一辈子在一间小小的黑暗的房子里过一辈子是什么滋味?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么?所以,虽说西方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它们的终身监禁比死还可怕,这也是西方很多恶性案件嫌疑犯宁愿自杀也不愿被抓的原因。因为一旦被逮着,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来,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惩罚更加痛苦就很明显了。在国内肯定是死刑更严更加痛苦;而在国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毫无疑问是终身监禁更加痛苦。

谢谢邀请!

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这2种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故意杀人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把对方杀死。

而故意伤害致死其主观目的只是伤害,而致死只是一种意外情况。


当然,虽然这2种情况最高刑都为死刑,虽然故意杀人的恶性要强于故意伤害致死,但是否判死刑主要还是看其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力社会危害性,伤害手段以及一些其他因素决定。


以现在慎用死刑的制度来看。

一般如果不是故意伤害致一堆人死亡,主观恶性不是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会判死刑。

一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基准刑是无期,然后根据你的认罪情况,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谅解书的签订以及一些其他因素上下调节。大多在有期徒刑15年左右。


而故意杀人由于是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对方,因此其主观恶性本身是极大的。而故意杀人罪和制毒贩毒罪也是我国执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

大多故意杀人的案子,对其性质肯定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基本上有这几项一般最起码也是“死缓”了。

然后看你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一些其他情节来判断你是否适合“死刑立即执行”。

比如,你拿刀捅了人家几十刀或者拿刀砍了人家几十刀把人家砍死等,是属于手段特别残忍的,有这个定性,基本上死刑立即执行妥妥的了。

然后,你杀了人后,为了隐藏犯罪行为,把尸体分尸、抛尸、奸尸或者其他心理极其变态行为。这就涉及到一个社会危害性的问题了,国家虽然不能容忍杀人,但绝对不能容忍变态,因为对这类人的宽容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一些不稳定因素。

因此,你杀人后,有一些变态行为,是不被容忍的,肯定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当街杀人和在私密隐秘位置杀人又不一样。可以这样说,你在隐秘位置杀人如果还有回旋的余地的话,你当街杀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杀人,就把后路堵死了。

说句不好听的话,你杀人可以,但不能其他人看见,不能造成轰动以及其他对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否则,你死定了。


就比如,前段时间的一个案子,某丈夫把妻子杀了,藏在冰箱里面,共同生活了很久。

在这个案子中,虽然丈夫把妻子杀了,但由于是家庭矛盾,一般也很大几率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他把妻子藏冰箱里面,还共同生活好几个月,这就属于变态行为了,于是妥妥的死刑。


而是否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等情况,也是是否能被判死刑的重要因素。

因此,是否判死刑,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影响判决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虽然故意伤害罪致死以现有政策几乎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我也见过最少3起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件。一个是杀了3个人,一个是无事生非当街砍人,最后流血致休克死亡。


因此,同样是杀人,怎么规避一些问题,也是一门学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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