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同学在监狱系统工作,他下面有个犯人;关系硬加运气还不错,判三年减刑11个多月。那大慨是六七年前的事情了,程序走的快,三个月拿判决书了。法院下判决书之前,走司法程序的这段时间,犯罪嫌疑人一般羁押在看守所,从进办案单位(派出所,刑警队等~)那天开始折算刑期;少数根据实际情况,保外就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几种情况不折算刑期。
在看守所待了一年九个月,剩余刑期还有三年。监狱服刑期间,根据劳动改造,生活养成 遵守纪律 等评分。满分为十分,五十分一个功,一百分一个表。(判三年以下刑期的,一功一表也就是一百分,就可以报减刑了。)你这是三年以上,要150分才可以报减刑。
很少能拿满分的,一级工也就八分左右(分四个等级,一级工任务最重 拿的分也最多,以此类推,还有一种叫老弱病残犯,干三级到四级工的活。拿相当于一级工的分)第一个月在入监队,相当于新兵连 没有分。也有得分的其他途径,每个月的五好个人(二百人的监区五个名额)每年的监区劳动积极分子;写文章投稿监狱报纸也可以加分。
情况基本就是这样,多久才能出来就看你自己了。要想早点出来,就想办法早点挣够这一百五十分。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健全,要懂法学法,更要遵纪守法。法律就是法律没有一丝人情可讲!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闲人我也是拼了。特意打电话咨询了监狱上班的同学。情况大致就这样,不对的地方 望指正!)
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报实销”。就是说法院最后的量刑(这种情况下一般判实刑,而不是缓刑)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相同或基本上相同,宣判以后基本上就马上释放了。法院判刑一般精确到月,所以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是整月的一般要等到整月才释放。
依法确定的刑期恰好与羁押时间相同当然是极好的。不过,有时候依法应当确定的刑期会比被告人羁押的时间短,但既然已经羁押了那么长时间了,只能按照羁押的时间确定刑期了,不然怎么处理呢?你懂的!
后面这种情况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转变观念,减少羁押措施的使用,符合条件的,尽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
不可能的,法院判刑时肯定会综合考量的,如果是已经在看守所呆了半年法院判刑时肯定会判半年,然后接判决回家
在看守所羁押的天数超过判刑的天数怎么办?
一般来说,在看守所羁押的天数超过判刑的天数的情况还是属于少见的。即便法院认为被告人不用判处这么长的刑期,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羁押天数,为解决可能带来的超期羁押问题,多数法院也是关多久判多久,而不会作出一个判决刑期比羁押天数还短的判决。
另外,这种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也是没有国家赔偿。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那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就不存在错误羁押情形,那一般也就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即便真的出现超期羁押情况,如上述所说,只能通过增加刑期来解决可能出现的超期羁押。
这个问题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关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如题所述,犯罪分子已经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一年,最终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最终实际执行两年有期徒刑就能让他罚当其罪了。毕竟被关在看守所内和关在监狱里没有本质不同,都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如果法院只判他三年有期徒刑,最终却在看守所和监狱总共关他四年,那岂不是等于给他判了四年有期徒刑吗?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刑法规定了折抵刑期的有关制度。犯罪分子如果此前被拘留、逮捕的,最终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就要按照规定相应扣除刑期。具体折抵方式如下:
当然,具体的折抵日期不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二十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比如,甲从1月1日被拘留,6月1日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7月1日被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因此,折抵刑期应当从7月1日开始计算,只用在监狱里服刑半年就刑满释放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直到法庭宣判时,这段时间是不能确定的。所以,题目中被关三年还未宣判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以后,在各个阶段的期限如下:
上述期限计算出来,最长也将近三年了。另外,如果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突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到另外罪行的,则侦查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侦查机关总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后,在理论上可以永久地羁押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综上所述,题目中所述情形,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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