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不在一个地方怎么离婚_夫妻不在同一个地方要如何离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7:27:02 人阅读
导读:归结为一句话:实在找不着,无法通过协议离婚,那你就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不满宣告失踪时间要件,那就准备好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根...

归结为一句话:实在找不着,无法通过协议离婚,那你就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不满宣告失踪时间要件,那就准备好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根据你的证据,有可能做出缺席判决!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

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你们是协议离婚,或者你打算跟他协议离婚,对方不出现,或者玩消失,可以认为对方不是自愿,这样的话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你一个人到民政局申请离婚,会无功而返!

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这样认为:如果对方玩消失,但有人知道他的下落,你可以找到他,可以通过当地的居委会等部门调解,调解成功再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确实找不到对方的,你也可以不调解,直接走诉讼离婚的途径。具体的办法是,先宣告他失踪,再向法院申请离婚。

最后、(1)《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我是这样认为的:即使确切知道对方什么时候失踪的,等他下落不明满两年,然后你开始申请,再加上公告期,最后等到失踪证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估计黄花菜都凉了,假使有个人等着你和他缔结新的婚姻,你肯定会很着急。这时候我的建议是:把证据准备好,准备足,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让法院做出缺席判决!

夫妻离婚与户口同不同地方没有多大关系,只是办理离婚时相对麻烦。根据你所说,“主要是他不同意”所以,办起来就更加麻烦,协商离婚希望性不大,最好办法是通过法院起诉判地决离婚。但时间相对要比协议离婚长些。建议你通过当律师事务所咨询,委托办理。相关手续律师会向索取。起诉后法院会发出传票,要求对方应诉,并争取为你们调解,调整无效,并你们继续分据,半年后你还要重新起诉,到时法院才能判你们离婚。如,法院通知男方应诉,男方以各种理由不应诉,法院可发公告,公告期再不应诉,法院可按缺席判决离婚。

您好!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个地方,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您想离婚,配偶不同意,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

通常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庭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庭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如果您坚决要离婚,可以在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开庭后,法庭还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庭会同意离婚,出具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谢谢阅读!

离婚,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登记离婚,俗称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

那么具体如果办理离婚?

一、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择一原则。

中国公民的涉外婚姻(外国人、港澳台、华侨),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离婚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另外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管辖问题,如果不是专业人士,很拗口,很难理解的。遇到具体案件,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找专业人士做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

  协议离婚必须是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既然你们户口所在地都不在这边所以不能协议离婚

但是可以通过起诉来离婚根据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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