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
这个问题太宽泛了而且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术语,如果详细讲是要花费很多篇幅的,我就粗略地给大家讲一下。大家平时讲的违法行为是有不同种类的,主要有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三种。违法行为因为种类的不同,其法律责任有效期限是不同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刑法》第四章第八节、《民总》第九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网上都能查到的。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刑事违法行为因为犯罪种类与犯罪情节的不同,有着不同期限的追诉期。
不再追诉期限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一种时间制度。
题主提到两年,应该是关于民事违法行为的,但最新的《民法总则》已经将两年变成了三年。
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时效起算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大家可以比对上面《刑法》与《民总》的规定。举例:你现在嫖娼赌博,要受治安管理处罚,但没被发现。过了两年后,有人举报你曾经嫖娼赌博,公安是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督促受害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
时间过长,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查实证据方面所面临的困难较大,人力物力花费较多,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的回答肯定有着很多疏漏,仅供参考。有疑问的朋友还是推荐自己查看法条(法条规定较系统)或咨询律师。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违法的处罚。杀人属于刑事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的范畴,不适应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二年。同时,针对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违法案件,本法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依其它法律规定的时效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追责时效的起算方法。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即指违法行为停止之日。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就是指连续行政违法行为或继续违法行为。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4.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出售豆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5.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是二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六个月,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订 同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修订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年。
建筑违法行为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但该法没有对处罚时效进行规定,因此,建筑违法行为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