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追偿_还款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8:17:24 人阅读
导读: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保证人之所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因为...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之所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因为其根据合同承担了保证责任,先行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但并非保证人自身欠债权人的债务。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实际上就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限度内向债务人追偿。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对主债权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诉讼时效2年。

可以的。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你好,既然你已经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了款项,那么你作为担保人起诉债务人是追偿权纠纷起诉状原 告:被 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债权人收款的收据。

最好在你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行驶追偿权,尽管他跑了,因为你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故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你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届时你不出庭,因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

判决后你就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至于能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以清偿债务,那都没什么关系,只要他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就可以恢复执行。万一他去世了,还可以执行他的遗产。否则,你不行使诉权等到超过诉讼时效后,就很麻烦了。

不能。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举一个事例。债务人名下有A和B两块土地使用权,其以A块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担保。债务到期时,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申请执行B块土地的使用权。债务人提出异议,要求债权人执行A块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和法理上看,债务人的此一异议能否成立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个案件的裁定书中认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人的非抵押财产申请执行。在债务人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自由行使选择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遵从约定。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中,以及单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应仅限于就担保财产主张权利。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适用破产清算或者参与分配的程序,原则上不存在选择权的适用问题。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无权选择执行第三人的非担保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其是以抵押权人的身份,依据其享有抵押权,他可以就抵押财产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而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务人的非抵押财产,就变卖的财产是不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因为此时债权人仅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的。同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后,抵押权就消灭了,抵押财产回归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之中。 根据《物权法》第220条和237条的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那么,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拒绝出质人、债务人的请求,则后者自然有权也有必要寻求司法救济,而如果此后其未再主张权利或寻求司法救济,则当然应有权利行使的诉讼时效问题。 出质人、留置物所有权人的物被债权人占有,不变卖也不退还,出质人、留置物所有权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者折价的,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先跟他友好“协商”,如果不行、就直接通过法律起诉来解决,没啥可说的!

这种自己欠钱不还、别人替他还完之后,还一脸不屑、拒不还款的人,就不能给他留面子!实在不行,就让法院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看他还不还钱!

很多人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本来处于好意,替他人的贷款(或借款)进行了担保。一旦别人欠钱不还,自己就得先垫付这笔钱。而在自己垫付之后,可依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民法通则》第81条,还是《担保法》第31条,都规定了,一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

而追偿的范围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财产,比如借款本金、利息之类的。

  2. 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比如车马劳顿、各种出行费用。

  3. 为了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比如,误工费、工资损失之类的。

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的地方

  1. 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这一点比较重要,举个简单的例子,父亲给子女贷款进行担保,一旦到期未还款,父亲代为缴纳欠款、履行担保人责任,但却不愿意向子女索要,这就是典型“自动放弃追偿权”的例子!

  2. 追偿权是有一定时效的,一般不超过2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起算。这一点更为重要,如果想要追偿资金,一定记得宜早不宜迟啊,千万别碍于情面,一直拖欠下去!

总之一句话,保证人替借款人代为偿还欠款之后,可直接与借款人沟通、也可向通过法律的途径 ,还行使追偿权、索要回自己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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