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依法收集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 其种类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专属于行政诉讼特证据的特殊证据) 行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主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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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泳衣明确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一下三种:
1、客观性,或称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想象的。
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他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
3、合法性,或称为法律性,即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和材料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A、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B、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睁眼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
C、证据必须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行政诉讼的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A、行政诉讼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合法时,主要审查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但是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B、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C、行政诉讼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规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D、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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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扩展资料: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