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失业金多少追究刑事责任_多领了两个月的失业金,怎么退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2:14:22 人阅读
导读:多领了两个月的失业金,应该归还发放部门,具体的办理方法可以拨打12333(劳动局热线)咨询详细归还步骤。骗取失业金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收回所骗取的资...

多领了两个月的失业金,应该归还发放部门,具体的办理方法可以拨打12333(劳动局热线)咨询详细归还步骤。 骗取失业金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收回所骗取的资金,并且处以2到5倍的罚款,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该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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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失业金最多可以领取几个月是如何计算的?失业金一次最多可以领取24个月,那么失业金领取的期限是根据你所参保失业保险的期限来决定的,如果说想要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那么你的失业保险的参保累计年限必须要达到10周年以上,才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如果说你的失业保险参保年限不足10周年,那么也是没有关系的,比方说你参加了8年的失业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可能就会领取到20个月左右的失业金,所以说对于自己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会有所减少,那么参保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直接决定自己领取失业金的期限,这个是一个直接的关系。

一个人终身可以领取三次失业金的待遇,比方说你已经享受到了一次失业金,但是重复参加工作以后又重新置业了,那么只要保证你第2次参加工作以后重新交纳失业保险并且具备条件,那么还可以享受第2次失业金待遇的领取,甚至可以享受第3次失业金待遇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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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要哪些条件,下面作具体介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及银行卡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人员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金,逾期登记的,超期部分不予补发。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缴费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转制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失业人员必须于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申领。因特殊情况(住院、行动困难等)本人不能亲自申领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提前说明情况,并经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医疗费补助、丧葬费及抚恤金和计划生育补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二、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罚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余某于2009年失业以后,进行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2011年7月,余某找到工作,重新就业。但是他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累计2万余元,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小王发现,要求其返还,但余某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与小王商量平分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小王见有利可图,便伙同余某继续骗取失业保险金,并为余某提供便利条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发现,那余某和小王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于余某和社保工作人员小王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应予以罚款和处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社保经办机构不能擅自处理。因此,对于余某,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罚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中,小王明知余某不具备条件,仍伙同余某骗取失业保险金并分取保险金,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预防和减少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流失,《失业保险条例》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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