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_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0:12:46 人阅读
导读: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工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

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工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为: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进行,只有符合该法律规定条件的合伙才能正式成为普通合伙企业,那设立普通合伙人到底有哪些条件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企业注册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有了新的改革措施。工商注册改革,支持大众创业。比如下面的新闻就是案例。

中新网太原12月2日电 (赵昱)2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消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山西将在32个县(市、区)开展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以此降低门槛,鼓励创业。

据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介绍,目前企业创立时都不同程度遇到筹集资金、选择经营场所等困扰,导致了办照成本大、门槛高、周期长、效率低,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发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明定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登记时只登记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注册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许可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实收资本进行查验。

三、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一个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二、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四、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改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按规定在山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自主申报,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企业年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原则实施抽查。

周明定指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加大对企业经营行为、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靠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靠市场、社会方方面面的作用,去约束企业行为、规范企业行为,即实行“宽进严管”。

同时,周明定认为,要完善现有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改革后,试点县区采取认缴制登记的公司,其企业信息和年报等信息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可以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登记信息。要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突出公司章程、协议的自我约束作用。(完)

企业注销难,是历来一大痛症。很多人甚至几年注销不了。工商局,地税,国税,银行程序繁复,且周期长。这甚至是使得很多无力,甚至亏损企业在最后,放置不管,进入黑名单。

现在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出注销改革措施了。2017年3月起,正式实施。 社会的和谐,需要一步步去完善。我们还能做的,有很多很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佘颖)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改革简化了公示手续。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可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会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如果没有异议,公告期满后,企业就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显著变薄了。过去,企业申请注销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意见》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用一张纸涵盖了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收到申请后,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会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意见》也专门列出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手续复杂,企业注销一直是企业退市的难题,原先的程序是先注销国税、地税,证明没有债权债务后,还要召开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至少要好几个月。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配合去产能、去库存等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各地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已达到39个。仅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注吊销企业合计129.4万户,同比增长83.9%,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61.2万户。

灵遁者整理提供。

A 《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故应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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