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否到期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债权到期”?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12:17 人阅读
导读:1、如果抵押协议担保的债权还未到期并且债务人也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话不能买;2、如果抵押协议担保的债权未到期,但是债务人有违约行为时要看抵押协议的约定,是否允许提...

1、如果抵押协议担保的债权还未到期并且债务人也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话不能买; 2、如果抵押协议担保的债权未到期,但是债务人有违约行为时要看抵押协议的约定,是否允许提前形式抵押权,若允许的要与原车主签订买卖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 3、抵押协议担保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未偿还借款的,买车时也要与原车主签订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

仅仅与抵押权人签订购车协议是有风险的,在抵押人不认可的情况下车辆时不能过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专项规定,使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根据该规定,代位执行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不同于作为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暂时无偿还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根本无偿还能力,否则即应执行终结或进入破产程序。反之,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没有必要将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评价被执行人能否清偿债务应排除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的必备财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财产及资金为限。 2、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即使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当然,对于未到期债权,第三人如自愿提前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应有权申请代位执行。这种到期债权是现实的债权,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有条件或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三点:一是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护;二是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拥有的权利,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等可执行债权,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执行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6条还明确: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或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这时的异议如果仅仅是对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应认为其异议无效。 3、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代位申请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享有是否申请代位执行的权利,只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作出是否适用代位执行的决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权利自主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发动代位申请执行程序,不仅会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处分权,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还有可能出现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第三人给付的情况。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代位执行涉及诸方面具体问题,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为宜。申请书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正在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住所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原因、财产状况以及要求第三人给付的数额等。对申请书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必须要债权到期,否则主债权都没有执行力,何况代位权呢?撤销权是为了保障主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的完整,旨在禁止主债务人对财产的转移、挥霍等行为,以此保全债权。禁止此类行为显然就不需要债权到期了。我写的看起来好像没楼上专业哦hhh但我这个回答经过了自己的消化剔除冗余,更便于学弟妹理解。

代位权一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要求履行。比如A欠B钱B欠C钱,C可以直接问A讨要的情况。但是代位权的取得一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行使,不能当然的行使。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比如A欠B钱B欠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自己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欠款时C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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