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分配股权吗_可以入股分公司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2:13:02 人阅读
导读:人在哪,股在哪分公司只拿分公司的分红,如果分公司拿总公司的分红,最终只能出现一个局面,就是吃大锅饭,对能干的和不能干的都失去了激励性,毫无意义。1分公司分公司与...

人在哪,股在哪 分公司只拿分公司的分红,如果分公司拿总公司的分红,最终只能出现一个局面,就是吃大锅饭,对能干的和不能干的都失去了激励性,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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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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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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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角度的区别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1)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合伙开公司应该有主有次,主要的人应该持股百分之五十一,实质上控股,其他的人一共持股百分之四十九,这样的公司有利于经营。

成立有限公司应该按照比例入股,然后按照股份的多少分红,参与经营的人员,应该有工资收入,工作有工资,工资跟分红应该分开进行。

合伙就应该首先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是需要资金的,所以应该首先筹集资金注册公司才算合法经营,所谓的不用自己的钱就可以赢利的观点,是没有任何的保证的,如果亏本了怎么办?责权利必须事先分清。

所以合伙人不是几句话就可以搞定的,应该制定一个非常规范的公司章程,公司运营范本,国际上有非常成熟的范本,拿过来用就可以了。我预祝你们合作愉快。

他管理分公司,那么你只给他分公司10%就可以了, 如果你给他总公司10%,那么你开十家分公司呢?一百家分公司呢?那还有你什么事?都是别人的了。

谢邀!

A虽为总公司法人代表,分公司也以总公司的名称设立,但他与B、C所开的分公司,实质为三人合伙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总公司之间没有所有权关系。

1、合伙企业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受法律保护,股权设置本身没有问题;

2、入股股金打入总公司账号存在问题。

因为,三人所入股金是三个合伙人所有,应该为三个合伙人控制、使用,而存入总公司账号,该比资金势必受到总公司财务制度的约束,而B、C将失去对合伙资金的约束,也就是B、C将失去合伙企业在这一方面的经营权利;而且资金为他人所控制,风险明显增大。

3、当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所以,在这方面总公司也存在风险。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以分公司内部不存在股权分配的问题。

我觉得不可以,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你的股份在工商部门并没有登记,在法律上并不是那么有保障。分公司的利润核算也不是独立的,所以利润分配也就没有保障。总之,1、你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2、你的股东权利受限。

1 改成股份公司很简单,找几个共同出资方就行。

主要问题1)要找到其他股东使得股东数达到要求2)各家出资和,就是注册资本要达到要求 2 改成合伙制比较麻烦,涉及到首先分公司的分立,然后要有几个符合资历的合伙人,合伙人要向原母公司购买新立公司的全部出资额。因为合伙人是自然人,如果新立公司的净资产很高,可能就需要MBO之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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