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再审后如何处理_再审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0:02:09 人阅读
导读:调解书生效十年被告申请再审,证据已灭失怎么办?这个恐怕难度很大。调解书毕竟跟判决书不一样,这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所以即便调解书的内容可能与部分事...

调解书生效十年被告申请再审,证据已灭失怎么办?

这个恐怕难度很大。调解书毕竟跟判决书不一样,这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所以即便调解书的内容可能与部分事实存在不一致,那也不会根本上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若没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那再审的难度本就很大。

另外一个则是申请再审期限。根据规定,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若没有新证据的话,现在已经超过十年,再申请再审也已超过期限而不被支持。

当事人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服,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同时,可做如下处理:首先直接审理,做出相应的裁判,其次,撤销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发回作出生效判书和裁定书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程序被驳回了,还是有几条路可以走的。

一、检察机关的程序。

有三种程序。

(1)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同级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这种建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强制性不强,也可能引起同级人民法院启动纠错程序,也有可能只是给检察机关一个回复就完事了。检察机关发现的错误的来源主要是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当然也有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发现有关线索。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据此向检察机关申请。

(2)申请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抗诉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是强制性的。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必须启动抗诉的再审程序。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裁定后,仍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种情形很少,但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都可以提出抗诉。

检察院提出撤诉的或检察建议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申诉或申请抗诉,也就是《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情形。另外,再就是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是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的主要来源。

关于抗诉的期限规定,因为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当时叫申诉)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申请抗诉的时限也是二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不再受理。但是现在《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期限修改为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目前未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抗诉的时限规定进行修改,但我的理解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配套,也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才好一些。免得因时限过长,自已找麻烦。

当然,从理论上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应该不受时限规定。这是遵从有错必纠的原则设定的纠错机制。

二、法院的程序

也有三种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种发现的来源也主要是当事人的申诉。当然也不排除人民法院自行发现,比如在查检案件时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等。总之,只要是确有错误,法律仍规定了纠错程序。

(2)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发现是可以越级,比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纠错直接的下一级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纠错基层人民法院的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一种兜底的规定。是为了不让纠错之门全部关上的一种机制。虽然不多见,但理论上仍可启动再审程序。

以上三种程序都没有时限规定,理论上是永远有效,有错必纠。

当然以下几种方式,最靠谱的方式还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程序。最主要的还是要提供证据,找出理由,发现判决、裁定真正错误之处。无理缠诉既浪费时间,也浪费精力,得不偿失,没有大的错误最好是服判息讼。

调解书再审的案件,原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先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就可以承担准予撤回一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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