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宪法规定全国分为_宪法分为几章?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1:37:07 人阅读
导读:我国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共四章。第一部门是序言然后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

我国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共四章。

第一部门是序言

然后是: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划,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至2013年12月,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3(不含港澳台)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6个地级市、14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3(不含港澳台)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72个市辖区、368个县级市、1442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0497(不含港澳台)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7566个街道、20117个镇、11626个乡、1034个民族乡、15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662238(不含港澳台)个村级行政单位(包括社区居委会)(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台湾)、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台湾)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区划

根据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文本中第一章总纲中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原文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从字面上理解为:对其中的市从宪法层面上看应该是与县平行的,不管辖县,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地级市,省辖市)才能管辖县,这就为设立县级市作好法律层面的依据了,但是,在我国历史上因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产生的专区、地区的设立就是违宪的事项,另外对少数民族地方设立的盟(内蒙古自治区在建国之前就产生)也是至今没有扭转的违宪行政区划设置。另外从宪法对行政区划的设置应该是三级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即中央——省级——县级——乡级的划分,实际是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的四级并存局面也是违宪的,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完全纠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4、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5、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包括: 1、一般行政区,即省(直辖市)、县、市和乡、镇三级。 2、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扩展资料: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发布,决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决定明确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提出要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合理设置地方机构,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加强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

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

要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决定明确,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

参考资料:中国人民代办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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