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要原告录音的证据吗_怎么证明通话录音里对方是被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6:16:46 人阅读
导读:可以起诉。但是是否能胜诉,关键看双方的证据情况。就你方而言,除了有录音证据,还要明确知道欠钱的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法律不强制要求,但是有的话会对...

可以起诉。但是是否能胜诉,关键看双方的证据情况。

就你方而言,除了有录音证据,还要明确知道欠钱的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法律不强制要求,但是有的话会对后续处理有很大帮助。

另外,电话录音本身作为证据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录音本身来源应当合法。一般情况通话录音、谈话录音是可以的,但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会被法庭排除,例如潜入别人卧室录的声音,在电话线路安装窃听设备录音,在其他法律禁止录音的场合录的音,都不能作为证据。

其次录音要求保存在原始媒体上,没有修改剪辑,内容清楚可辨无歧义,能清楚地证明借贷过程。如果要诉讼,最好事先整理一份文字稿。

以上回答供参考。

用电话来录音收取证据是目前许多人常做的证据收取工作,也是便捷有效力的,但是如何收集有有效的录音,如何让法官清楚的认可你所收集的证据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即使在通话录音中的手机号可以证明是被告所使用,但是别人接电话呢?或者手机后短暂的归属于其他人呢?甚至手机丢失后别人捡到呢?所以,法官要求证明被告是录音的对象就需要原告收集证据时做足准备。

01

手机录音前一定要准备好通话大纲,不愿完整的事实经过

录音证据要做为证据使用,就需要对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三个证据的特征。

当事人在录音前,一定要准备好通话大纲,按照通话大纲上的内容来通话,这样内容更加完整和符合逻辑,更能让别人相信事实的真相。

比如,你是张三吗?是你啊,我是李四啊!这样先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你看,你给我借的5万元钱应该还我了啊,10月8号已经到期了,我现在也是等着钱用之类的;你说的你15号前一定还,务必要做到。

这样的通话看似简单,却把人物、时间,争议的事实录音进去了,别人一听,更容易明白和相信。

02

手机录音要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把录音进行刻录并配合解读

不是所有的人通话时说的都是普通话,这就造成了当事人听着很明确的话语到法官哪里的时候不一定完全理解。

所以最好是将通话的录音进行刻录后,并将通话的大纲列出来供法官参考,这样就更加清晰和一目了然。

回到本案,已经证明手机号是被告,但法官要求证明通话者就是被告,这时对方进行否认,唯一能做的就是申请能录音记录进行鉴定,通过科学的声波检测手段,可以判断出通话者的对象是否接近于被告。

结语

综上所述,通话录音使用确实方便,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的通话录音并不能发挥价值,因为录音的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占大多数情况。

所以,在收集这类证据时可以在网上多看看别人说的准备事项,做足准备后又开始录音,这样收集到真实有效,争议较小的录音证据,为法官所采纳。

对于录音证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合法有效的录音文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至少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个就是,一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

比如,李四如果有张三承认他欠李四钱的录音证据,可以向法院提供。但是前提是一定要能证明录音中与李四对话的这个人就是张三本人。这种证明可以是在对话的时候,张三明确承认,也可以是在事后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在录音的时候,李四可以直接叫张三的名字,如果张三应答,显然他就是承认自己是谁了。如果在录音当中没有录下对方的身份信息,那么只能对该声音进行司法鉴定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录音的内容一定不要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采用偷录的方式进行录音的,但是这种偷录指的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下你与对方的谈话。但是如果此时,还有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在场,并且第三人的相关信息或者隐私也被录了进来,这时该录音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人的隐私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录音就有可能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证据文件。



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提交的录音文件,一定是不能经过剪辑的,而且要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

假如你当初是用手机录的音,在庭审时就应当提供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千万不要把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出来存到u盘里或者拷到电脑当中。这样备份是可以的,但是原来手机当中的文件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用于质证使用。

另外就是,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都不要对其进行剪辑,原来的录音是什么样,有多长时间,就提交什么样的录音。所以这一点也说明,我们在录音的时候一定要先对自己想要谈话的内容有一个事先的准备,避免在录音的时候,谈话过于罗嗦,而导致录音文件过长。

所以,如果你打算提交录音文件的这种证据,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件,否则如果该证据存在非法性或者不真实性,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和影像都可以作为证据,只要不是通过刑讯逼供或其它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取得即可。

最高法院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所以音像资料,即便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偷偷录制,只要取证过程中并没有动用威胁、刑讯之类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手段,都是合法证据,应该予以采纳。比如唐教授展示的胡不洁的谈话录像描述周涛涛吸毒藏枪的看法和细节,如果上法庭当然可以采信为呈堂证据的一部分,当然胡不洁也可以为之辩解比如说自己当时被唐爽胁迫诱骗,那就需要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如何被胁迫和诱骗的。

录音资料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但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于这个问题,属于证据以及取证效力的问题,严格来说,录音证据是否有效,跟对方是否同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关键是要看取的过程以及录音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录音证据是很难取得对方同意的,因为一般我们录音都是偷偷录制的,有可能是打电话时候录制,也有可能是双方在交谈的时候把录音设备偷偷藏起来进行录制,这样的取证只要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

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指望对方同意我们公开录音,想一想,如果对方知道我们正在录音,还有可能说实话,或者说出对我们有利的证言吗?所以偷录并不违法,但是关键是你偷录的过程以及录音的内容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隐私内容,里面是否将别人的隐私或者机密也录了进去,那么这样的录音就有可能是无效或者不被采纳的,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况,只是偷录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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