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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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公务员被判刑后会被开除公职,不会再有工资了,更不存在涨工资的事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判处刑罚包括缓刑。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被判缓刑人员,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办法予以重新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1、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中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不再发放; 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2、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办法予以重新确定。
3、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降低三职后的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按在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职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核发退休费。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之前,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根据的是2012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那么被判缓刑应该不应该开除,关于这点的争议就在于缓刑算不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目前我国可以判缓刑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拘役,一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拘役暂缓执行的人员,那么肯定是不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可以不用开除。
而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暂缓执行的人员,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缓刑期过后,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那么缓刑就属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不能算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缓刑只是更换了刑罚的执行方式,并不代表着取消处罚,所以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应该是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比如江苏省就明确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宣判后,即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那么自然就没有工资了。
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发文明确,那么可能就会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也有可能被判缓刑后没有被开除,还享受着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国的公职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国企人员、村(居)委会的干部都属于公职人员。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那么肯定会被开除。
第二、如果是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的,那么一般应该开除,但是也可以不开除,不过要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所以,没有被开除的人员还能回去上班,自然还有工资待遇;如果被开除了,连工作都丢了,那么肯定是没有工资待遇的。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也就是在缓刑期间,可以领取退休待遇60%的生活费;在缓刑结束后,要按40%降低基本的退休费。虽然待遇有所下降,但至少还保留了一定待遇。
而随着2014年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改革,未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领取的不再是退休费,而是养老金。
养老金和退休费并不一样,养老金的权益是构建在职工的缴费前提之下,被判刑并不能否定职工因为缴费而形成的养老金权益。
所以对于将来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来说,退休后被判缓刑不再会直接降低养老金待遇,可以按照原先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只是缓刑期间不能参加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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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跟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判缓刑退休涨养老金影响吗?这个当然是影响的,判缓刑期间是不能够获得养老金的,正常增长的,而且如果说你还没有办理退休,甚至来讲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果说还是在缓刑期间都无法正常的去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那么必须要等到缓刑结束以后才可以正常获得,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甚至是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所以说判缓刑期间,确实不享受类似的待遇水平。
那么我们判缓刑实际上等同于你是在服刑期间,只不过这个缓刑对于你个人来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去监狱,只不过是自由的身份,但是如果说你在缓刑期间一旦发生一些再次的犯罪,那么很有可能缓刑期就会取消直接,进到监狱,所以缓刑期视同为我们的监狱期间的这个时间。
在此情形下,自己不但无法享受到正常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当然养老金的增长你也无法正常获得,很多人他在这个服刑期间或者说缓刑期间,也都无法正常的去缴纳自己的社保,所以说相对应的会减少自身的缴费年限,从而直接影响到今后自己养老金的待遇,这都是一个一系列的因素和影响。
感谢阅读,请教我的关注。
缓刑期间不能享受在职待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的规定。
企业缓刑人员工资待遇的发放,与其是否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是国家机关,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发放,若非国家机关,则需要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下面的规定来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 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2职务*3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如果不是上述机关,那要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来执行。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于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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