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_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47:09 人阅读
导读:●『法律有话说』只说法理,不说情理●依照现行有效法律,简析如下:第一,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法律并未规定入职必须有试用期,一入职就是正式员工,也并不违反法律。第二...

『法律有话说』只说法理,不说情理●

依照现行有效法律,简析如下:

第一,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

法律并未规定入职必须有试用期,一入职就是正式员工,也并不违反法律。

第二,一个月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规定。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三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可以有6个月试用期)。

第四,试用期3个月的条件

问题中说富士康试用期3个月,依照法律规定只要一次性的签订3年以上合同,3个月并不违法。但是即便一次性签订签5年或8年的合同,也不是非要6个月试用期,6个月是3年以上合同的最长试用期,所以签成1个月试用期或一入职就转正也并不违法,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最长试用期,最短是0天也合法。

★综上,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并不违法,六个月也没问题,只是必须签订三年以上合同,所以不看合同年限直接讨论试用期太长或太短,都不是法律人的讨论方式,结论一定没有一刀切的对或错,而是要全面综合的看待和分析,不然就会有判断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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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解读】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对比劳动者而言,由于相对弱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限制,只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上面一共列举了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其中包括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和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只有出现以上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超出这八种情形以外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有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成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一般在劳动者【1】,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一般在用人单位【2】。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就其解劳合同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上八种情况之一负举证责任,超出这八种情形以外解除劳动合同,一旦构成违法解除的,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笔者加注:即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付赔偿金,那在这八种情形之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以上八种情况下,如果是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两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并没有形式上和时间上的要求,可书面可口头,可即时通知也可提前几天通知。例如无讼案例上的《上诉人罗桂祥与被上诉人湖南春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2016湘04民终929号)即在“本院认为”部分写道:“原告又称,被告即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亦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然而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并未规定‘书面说明理由’,也没规定通知时限,因而书面形式、口头告之均可,且无须提前三十天。”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   余松华于2016年12月10日入职于浙江富日泰公司,并于当天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止。2016年12月10日,富日泰公司对余松华进行包括企业文化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在内的新员工培训。2016年12月2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操作技能评分,评分结果为57分,2017年1月12日,被告对原告进行质量理论知识测试,测试成绩为55分,两次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2017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原告因不符合公司质量知识考核,将于三日后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余松华向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富日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果被仲裁委员会驳回。余松华不服,诉至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举证规则,该争议的举证责任在富日泰公司。富日泰公司出具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明》、《涂油员工操作技能评分表》、《质量理论知识测试试卷》(A卷)以及有原告签字的《新员工培训签到表》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包括企业文化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在内的新员工培训,并已明确向原告告知试用期录用条件。后被告对原告进行操作技能评分和质量理论知识测试,两次测试结果均不合格,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告以此为由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说明原告因不符合公司质量知识考核,将于3日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例改编自无讼案例《余松华与浙江富日泰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6415496W)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624民初2002号)】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综上,《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不同长短的劳动合同下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也规定了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1项2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对于试用期,想必大家并不陌生。用人单位为了更加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在录用员工之后,会给予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表现良好,符合公司的预期,公司就会给予转正。那么我国法律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规定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还在试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条件之一才可以。

劳动法规定了新员工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的话就会涉嫌违法,劳动者可以投诉用人单位。试用期间,劳动者如果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可以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的,会涉及违反劳动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谢悟空邀请:根据我国新《劳动法》第19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合同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3)合同期三年以上,有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期限,按照《劳动法》的新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


你好,先不要着急,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你干了9个月,还是试用期一定是违法的,不缴纳社保也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劳动局仲裁。我的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如果不能解决再去仲裁。一般你据理力争,单位会给你说法,祝愿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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