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月工资含加班费吗_最低工资包含加班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20:12 人阅读
导读:1、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1、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月数内工资的平均数。所以其中包含加班费。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3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是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所以包含了加班费、各类工资、各类奖金、各类补贴、各类津贴、提成、前12个月内获得的年终奖。劳动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凡属货币性收入,都算工资。

不包含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也不可以扣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无效,但可以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基数。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时间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约定具体加班费金额无效。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基数问题,主要规定在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当中,规定基本是说加班工资基数应该是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约定的从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就是你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应发的工资。但是我们的工资结构中,会存在跟出勤不相关的部分,甚者有的企业的每月的绩效奖金都不是固定的,可能根据企业的当月利润分配,也可能根据职工当月业绩分配,或者其他因素,也就是并不必然跟出勤相关,就是你满勤也未必能取得,那在有正常时间工资的约定下,这部分当然就可以不计入加班基数。再或者工资结构就只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那么计算加班基数毫无疑问,只能是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的企业工资条会显示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非法律概念。当然不排除有的企业滥用权力,将原本工资结构中与考勤相关固定组成部分拆分出去,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约定,实务中一般会得到认可。主要是要维持一个劳资关系的平衡,现在企业也是生存唯艰,税费负担高,真要百分之百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要压垮一大批企业,尤其是职工基数庞大但是能解决大量就业的制造业。凡事要仇和对半看,资本的残酷的同时,也系着千家万户的生计。谢邀。

一般来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不包括加班费。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没有明确说加班费是否应该纳入经济补偿金,但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都会剔除加班费。

原因很简单,法律制定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费用,它应当以员工正常劳动时间为准进行补偿,也就是按照5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而加班费是员工额外提供劳动所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要剔除加班费。

以上海为例,上海就明确规定加班费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当中。当年就有员工因为经济补偿金没有计算加班费投诉公司,最后被法院驳回的例子。

至于具体怎么算经济补偿金,我举一个例子,这样方便你理解。

假设老王月薪7000元,其中固定部分的工资为5000元,2000元为每个月的固定加班工资。老王在公司干了一年零三个月,由于老王做事效率低、问题比较多,最后公司跟老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老王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结束合约。

那么,老王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怎么算了,就是剔除加班工资2000元,只取剩下的固定5000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用1.5×5000就得到了经济补偿金,就是这么计算的。

好了,现在我基本上解释完了,你可以按照你们公司实际的情况对照进行测算了。希望能够对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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