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_工伤待遇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5:36:15 人阅读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有:

  (1)就医待遇

  第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四、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五,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生活护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二、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因工死亡待遇,具体可参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内容)。

  (1)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基本养老金保险。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另外,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死亡待遇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具体可参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内容。

  (2)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安排适当工作或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要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七级至十级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要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四、因工死亡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4)特别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前述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待遇。

  五、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控。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下落不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工因公死亡的规定处理。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本人工资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1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其他有关问题。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7)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8)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9)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六、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问题处理: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律师提示】 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③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d.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e.死亡的。 ④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月工资×发放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40%)。 1.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2.孤寡老人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50% 3.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30%; 4.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律师提示】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工伤死亡待遇一般有三项:

第一,丧葬补助费。所在地区六个月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18年大家都使用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17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8467元,青岛市是5309元。注意,一些地区会有好几个社会平均工资。比如天津市用于计算养老待遇的是7073元,但是用于计算工伤丧葬待遇的是5607元。

第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了体现同命同价的原则,国家是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进行补助。

2017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6396元,20倍是727920元。

第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个是为了保障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以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职工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

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老和孤儿在此基础上提升10%。

供养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职工原工资百分之百的标准。

供养亲属的资格要根据职工去世时的资格确定。曾经遇到一个王大姐,她丈夫去世时她没有到退休年龄,可是很快到50岁了没有退休金。这种情况很可怜,不过确实也不能享受遗属待遇了,希望规定能更完善一些。

工伤赔偿金支付,一般都是要求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相应继承人的委托书,才可以打到某一个人的账户上。也有的是支付给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支付。

一位网友问: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有补偿吗?说实话,有关概念我们要搞清。补偿实际上,是对做错事方才用的一种说法,绝大多数情况跟国家没有关系的。对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绝大多数情况都属于因病(非因工)死亡。

关于退休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实际上一般有四类:

第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按照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一般是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每年国家会计发一次利息。近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还特别高,2016年是高达8.31%、2017年是7.12%,近年来一直在7%~8%以上。

养老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一般只有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取的方式,按照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每月支取一份。60岁退休是139个月,50岁退休是195个月。

如果没有领取完,职工去世后可以由家人继承。如果领取完毕了,国家会补贴等额的养老金个人部分,确保我们的退休待遇不变。

第二,丧葬补助费第三,抚恤金。实际上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具体的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

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最早来源,实际上源自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后来在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进行了明确,但是具体标准是浮动的。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二至三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经历了这么多年,我国的经济社会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省市也制定了当地的有关退休人员去世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费,山东省是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上海市是两个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福建省根据2020年最新的文件规定是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放,贵州省是按照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个月为标准发放,浙江省是4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山东省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宁夏自治区是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福建省是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放,贵州省是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0倍计算,浙江省是根据缴费年限1万元到25,000元。甘肃省是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0倍。北京市是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

上海市则是称为一次性救济金按照本人死亡的月基本养老金确订,供养亲属为一人的发放6个月,供养亲属为二人的发放9个月,三人及以上的发放12个月。2010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人员额外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是源自于《劳动保险条例》的称呼。

第四,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职工去世以后,以职工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直系亲属发放,上海市标准目前是570元,山东省标准是430元到530元,甘肃省标准是农村330元、城镇385元。一些省市还没有,已经并入了低保制度。

当然,机关事业单位也有相应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待遇,一般比企业退休人员高。人社部在回答人大代表建议时答复,也在对有关丧葬、抚恤待遇进行关注,未来会逐渐推动有关待遇的统一。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职业病死亡,该享受工亡待遇。这个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

但是,职工在职期间,如果是非因工死亡或病亡,能享受什么待遇吗?答案是肯定的。主要是法律法规依据有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居然还没失效,这是我所知道的最古老的现行有效法律,虽然在法治发达国家,一部法律几百年还在使用的很多),劳动部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是我所知道唯一一部名为“草案”却已生效的法规)。另外,北京市劳动局有一些文件将之细化,下面一些具体的金额标准就是北京的标准。

简单来说,非因工死亡有两项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5000元。不论生前的工资与级别,5000元包干。退休职工死亡由养老基金发放。在职职工由单位负责。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一人的,48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两人的,72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9600元。分别按6、9、12个月死亡时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另外注意:

1、直系亲属有一定范围,未成年人有年龄限制;

2、需确实无人供养。退休职工亦由社保支付。 另外,北京市对非就业人员死亡也有一定财政补助。 严格来说,上面这些法律法规在适用上都有问题。原《劳动保险条例》是说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这些待遇。但现在都由企业来支付。我们在实务中似乎极少见到这种案例,我估计很多私企根本不知道这种规定,很多劳动者同样不知道。当然,实际生活如果发生职工死亡,企业出于人道主义,一般还是会给些钱。

附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政务院发布一九五三年政务院修正)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 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 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 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 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颁布时间:2000.12.2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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