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_审判人员回避情形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3:39:16 人阅读
导读:关于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关于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综上,出现以上六种情形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根据这一法定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现象和人员,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审判回避制度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嗯,回避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一、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按《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按《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