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_如何保证个人财产安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1:29:02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有点笼统。从宏观大局来看,党和人民政府所颁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分明确的用国家大法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所以是安全的。从䃼充需要来...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有点笼统。

从宏观大局来看,党和人民政府所颁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分明确的用国家大法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所以是安全的。

从䃼充需要来看,有各种名目的保险公司项目,只要按规定参加保险,也可以减少损失,避免损失,如机动车辆保险。

另外就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对外的债务,股东无需以自己的财产承担。

个人财产的安全还涉及多方面,请这方面的专家多多指教。

为了保障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防止被告在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对于金钱债权,一般只要申请人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线索和申请材料,一般法院都会予以准许,但是为了防止保全错误给造成被保全人损失,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目前我们这边的法院在立案时会提示原告相应的诉讼风险及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前建议原告先收集被告的财产线索(如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房管局打印房产存根或者通过来往交易明细找到被告的银行账户等信息),然后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我们知道现在很多当事人取得了胜诉判决,但是执行时却查不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要么被告早已提前转移财产,要么已经债台高筑或者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案件很可能就会因为执行不能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想恢复执行基本是难上加难?因此建议大家打官司务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很可能就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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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私人财产似的法律保护的有个人的房产地产。还有就是他个人的。所得基金。

五十块钱!给律师五十块钱就可以了!

你好,可以注意以下三方面工作

1、在没有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是不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因此在有强拆风险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财产保护,但就以往受理的案件看来,这种申请在面临政府强拆的情况很难保证房屋安全,但事后可以考虑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工作;

2、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针对拆迁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信息公开),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提起诉讼从而否定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由此可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3、尽快对房屋进行拍照,室内财产进行登记,这些是强拆后索赔的重要依据。之前遇到的一起安徽马鞍山强拆案件,当事人对室内财产登记拍照,强拆后室内财产主张赔偿得到了法院支持。

提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拆迁理应得到大家的支持,但是这并不代表要以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为代价,如有疑问可以通过头条私信联系到我

《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条是对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即夫妻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有财产制的补充和约束,也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防止人们借婚姻不劳而获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指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单方享有所有权,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任何人无权干涉。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清偿时,任何人无权对该部分财产请求权利。一方的婚前财产。即夫妻进行婚姻登记之前的所有财产不因结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始终为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劳动收入、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这里比较难界定的是婚前个人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和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对夫妻一方婚前买房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解释首先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能由法院判决房产归于首付款支付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以请求分割或由产权登记一方进行补偿。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类费用的获得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劳动、赠与所得而是夫或妻一方因个人身体遭受非法侵害所得的必要的治疗费用、生存所需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公民个人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其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体现的是立遗嘱人和赠与人处分财产的意志和自由,法律规定其为一方个人财产体现了尊重个人意愿及防止夫妻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财产。因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尤其是婚前、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导致的产权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婚前出资导致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出资多的一方明显不公平。虽然没有赠与合同,该解释认为婚前父母出资的行为即表明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依照出资的多少按份共有。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因为夫妻双方已经组成独立的家庭,综合考虑双方关系、出资时间、资金数额以及钱款计划用途等因素,认定购房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产权登记行为即表明了赠与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解产权登记产生的公信力。因此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因夫妻关系对一方取得该财产并没有贡献,该不动产视为登记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因父母出资份额不同,子女对产权则按份共有。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一方,俗称房产证上“加名”,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房产证上加名,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可撤销,受赠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但是若变更产权登记即加名成功后,赠与方主张撤销或者请求判令产权系赠与方个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解产权登记的意义,加名成功视为对一方赠与行为履行完毕,不可撤销。爱是克制,不是放纵。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该类生活用品具有专属特点,如个人的衣服、化妆品等。对生活用品,人们的理解不一。有人认为普通生活用品比如鞋帽等归个人所有,但是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实践中“价值较大”的标准难以判断,简单从购买价格或现值上来衡量难免过于草率。因此我国法律并未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方用夫妻婚后收入购置的首饰,如金银首饰因其价值高,金额大,并不是生活用品,而是奢侈品或投资品,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兜底条款,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个人财产还包括其他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比如一方婚前玩游戏获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装备、经验值的等。 总之,夫妻特有财产制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一定年限的经过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宅基地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产业,依据宪法第十三条,合理合法取得的财产就是私有财产。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划拨的方式,分配给村民建房使用的。村民拥有的是使用权,村集体拥有的是所有权。依据《民法典》359条的规定,住宅产权70年自动续期,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也就是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真正可以传代的,是无价之宝!





1、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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