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_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1:00:13 人阅读
导读: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先看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先看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首先,如果单纯是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那么就是变道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个很简单。

这其中要普及一点,如果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他方无责。所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随便怎么认定,都是对方全责,但如果存在你说的一些情况,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未免对对方也太轻了。

如果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缺少必要的构成要件,并不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况。

但假设的确存在你说的前因后果,以及下车后的行为,我个人觉得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的情况。一般性道路上故意别车,但又构不成危险驾驶的情况的话,还有一个托底罪,就是寻衅滋事。

2019最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爱喝酒的司机们必看:醉驾与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吊销的处罚,罚款1000~2000元。

  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驾驶证作废并罚款,重点为5年内不得重考驾驶证(禁驾)。

  3.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驾驶证作为并罚款(5000元),禁驾5年之后可驾驶营运车。

  4. 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驾驶证作废并罚款,禁驾10年之后不可再驾驶营运车。

  5. 饮酒或最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1~4条指在没有发生事故时的处罚标准,其中酒驾违反的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法条,处罚的标准自然也只是按照上述规定。但是最佳已经触犯了刑法,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在没有发生事故的前提下也要坐牢,一般为拘役1~6个月。不过醉驾如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话,那么量刑则要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综合事故分析了,这点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普法。

危险驾驶罪概念简述

上述内容说明了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除此之外如在公共道路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或从事校车驾驶严重超员,亦或者违反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标准同样是拘役和罚金,不过这还是在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前提下进行的量刑。不过触犯危险驾驶罪必然会让人生存在污点,因其属于【刑法】的第131条规定,有这种违法行为则是犯罪分子了。

至于以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其量刑标准并没有成文的可参考规定。但如果导致事故后有悔罪表现并且主动自首则可能争取到减刑或缓刑,如能够得到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谅解则事故则可以得到轻判。但如果存在肇事后逃逸或情节恶劣,亦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类事故则从重判罚,不同等级可参照3年以下、3~7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还是那句说烂了的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或者找代驾,做不到这三点导致事故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该封顶处罚,否则这些司机总会一错再错直到导致严重的后果为止,醉驾真应该直接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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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10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让“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罚金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另外,如果当事人在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 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道路上飙车,二是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中又有酒驾和醉驾)。 其次: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对公共交通安全赵成危害的,是必须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管制(管制非彼管制)的。但是介于我国长时间的对于以上两个危险行为的实战经验发现危险驾驶屡禁不止,而且很多人视行政处罚于无物,因此才会有危险驾驶入型的规定。 最后:可以说危险驾驶有好有坏。坏:刑事处罚是严厉的刑罚,一旦违法伴随着人的一生。而危险驾驶又是在生活极易犯的,这就使得很多人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对于法律来说是要惩罚少数犯罪分子的,但是一旦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的威胁品的时候,不得不说这个法律是失败的。好:现在的社会,汽车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更加普遍,危驾入刑对于屡禁不止的危险驾驶具有威慑作用。目前看来经过高晓松事件,国人的危驾之风的确是大减了。但是最后我想说,就像我说的坏的方面那样,危驾只是国人交通素质低,交警执法不严这一非常时期的非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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