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如何办理继承公证_自书遗嘱必须做公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8:00:42 人阅读
导读:只要父母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那么就能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在现实生活中办理继承过户需要一些手续,我来简单介绍一下。首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可以自己书写遗嘱...

只要父母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那么就能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在现实生活中办理继承过户需要一些手续,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可以自己书写遗嘱,约定自己的个人财产如何分配。但是,自书遗嘱除了要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外,还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这些形式要件包括:必须为本人亲笔书写、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亲笔签名。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任缺其一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父母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那么就能够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具体手续有以下四步:

  • 到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给他们注销户籍,并办理死亡证明;
  • 拿着父母的遗嘱和死亡证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最好带上你的姐姐,让她当场做出同意该遗嘱的声明);
  • 拿着继承公证等证明文件,到该房主管的税务所,办理相应的免税手续;
  • 带上父母的死亡证明、继承公证、免税凭证等以上文件,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的过户手续。

目前,通过继承的方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用花什么钱,除了办理继承公证时要花一笔公证费外,其他环节都是免费的。不过,根据最新的有关消息,以后办理继承公证也不再收费,这无疑是个重大利好的消息。

01要办理遗嘱公证,我应该去哪里?答: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02本人是否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答: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原则上应当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特殊情况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所办理遗嘱公证。立嘱人生命垂危时,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家属、遗嘱继承人、受遗赠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是否在场,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为了确保立遗嘱人本人在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且神志清楚,公证员会通过望问关切等方式来确认,所以必须要本人亲到在场。03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携带哪些材料?答:办理公证遗嘱需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3)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4)本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5)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6)公证员根据遗嘱人的具体情况建议提供的其他材料。04立遗嘱人能否自带遗嘱?答: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可以带至公证处。一般来说,公证处有提供遗嘱模板,由公证处提供给立遗嘱人,并由立遗嘱人亲笔填写,此时公证员会对整个书写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并进行录音录像。自带遗嘱与自书遗嘱有所区别,前者为事先确定了遗嘱内容,在公证处誊写后成为公证遗嘱,而自书遗嘱属于未经公证的遗嘱。05通过立遗嘱,可以将财产指定留给哪些人呢?答:遗嘱继承人一般限于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如果想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属于遗赠。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否则到期将视为放弃受遗赠。需要提醒,如果立遗嘱人选择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但由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相关继承人必须在知道遗嘱后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06如果已经立有遗嘱,能否反悔或者变更呢?答:可以的。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是如果变更公证遗嘱的,必须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07立遗嘱人如果不识字、不会写字,怎么立遗嘱?答:根据遗嘱的形式来看,除了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以外,其他形式均可是遗嘱人不识字不书写情形下而立之。具体来说: 由他人代写或录音,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或者至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均可。08公证遗嘱的费用是多少?答: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司法局联合出台的《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规定,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不涉及财产的200元)。不过这仅是公证费,另外根据不同情况会产生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详情可以咨询所选择的公证处。TIPS:公证遗嘱的基本规定已经告诉大家了,但各地区公证处的具体规定也存在差异,在决定选择公证遗嘱后,可以跟当地的公证处取得联系。

自书、代书遗嘱是法定继承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即以公证方式做成之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遗嘱人以不同形式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的形式高于其它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体现在该遗嘱是在国家公证机关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实性、合法性为国家公证机关所认可。继承法在规定了公证遗嘱形式和效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四种遗嘱形式和效力。其中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对自书、代书遗嘱形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以说明自书、代书和其他遗嘱形式与公证遗嘱形式一样,都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同时也说明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均可自由选择,公证遗嘱形式和自书、代书及其他遗嘱形式都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受法律的保护。

您好!

遗嘱继承,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需要区分几种情况,决定了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手续不同

首先提示一点:目前情况是,即便遗嘱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单凭遗嘱也不能直接绕过其他继承人、直接办理遗产继承。遗嘱的作用,就是指定继承人,仅此而已。继承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以下分三个方面说明一下:

情况一:如果所有继承人均认可遗嘱


这种情况下,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没有什么太大关系。这时候,意味着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需要的证明包括:

  • 财产证明。遗嘱中标明的财产,要有相关凭证,例如房产证、银行卡、存折等。
  • 身份证明。所有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否则,要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而不单纯是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
  • 亲属关系证明。所有法定继承人(同上)的亲属关系。可以在原单位、档案管理所在地开具。
  • 死亡证明。包括遗嘱订立人的死亡证明、以及所有继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证明。

拿着这些证明,去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

注意,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办理。拿到《继承权公证书》之后,再去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的过户手续。例如,如果涉及到房产,就要去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情况二:对遗嘱产生质疑。但是如果认定了遗嘱的真实、合法性,继承人之间就没有争议了

这种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必须要提供能够证明遗嘱合法、有效性的证据。

如何证明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简单说一下:


1.公证遗嘱。如果是公证遗嘱,一般来讲问题不大。有公证处的章是最重要的。

2.自书遗嘱

  • 订立人在订立时的精神状态证明。要证明订立人在当初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出于自己意愿订立的遗嘱。
  • 笔迹。订立期间的笔迹,用以证明遗嘱确实是订立人自己书写。
  • 如果有见证人(不强制),要有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订立时工作做的比较到位的,最好有当时见证人的见证书。
  • 如果有订立过程的录音录像(不强制),要提供相应原件。
  • 其他认为有利于证明遗嘱的证据。例如,订立人在遗嘱中捺印了,最好就要有指纹证明;订立人写完遗嘱之后拍照了,就要有原始照片。等等。

当然,遗嘱内容的书写必须要合法、规范。这个靠遗嘱本身就可以做出证明。

3.代书遗嘱

要求的证明材料与上面基本类似。但是,见证人是必须的。而且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其他人见证。

4.录音遗嘱。必须要有见证人和音视频原件。

5.口头遗嘱。这种遗嘱形式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只能在危急(例如病危)时刻采用,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如果证明遗嘱合法有效,其他继承人不再有争议了,那么,就按照第一种情况的提示准备材料、办理手续。

情况三:质疑遗嘱,且都证明了遗嘱合法有效,其他继承人依然要求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了。

这时候,遗嘱就非常重要。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按照情况二,先要看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其次,在打官司过程中,根据法院提出的材料证明要求准备。

打完官司之后,法院会出具一个《法院判决书》。判定的继承人,凭着这个判决书,再去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自书遗嘱, 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的内容合法,没有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 有自己的签名,手印, 签订日期,也就是说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的情况下,不公证也是有效的 。公证遗嘱只是效力最高的遗嘱,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遗嘱都需要公证。

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可以办理继承公证,这里是要求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遗嘱中的继承人到公证处是办不了的,其他没有份的继承人也是需要到场的。如果有继承人不同意去公证处办理,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

您好!

如果订立遗嘱,建议题主从如下三种形式中考虑: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以上三类遗嘱均为“纸质”,只要内容和订立过程合法有效,被质疑的风险最低

从订立过程的手续上来讲,这里按照“步骤”,从几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第一步:前期准备

前期做好四类准备,其中,两类必备,两类不必须、建议准备: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必备)

订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所有遗嘱形式的最基本前提

去三甲医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订立精神状态做一个评估或鉴定,拿到报告证明订立人思维意识没问题。

2. 遗嘱材料的准备(必备)

包括:

  • 订立入遗嘱的财产类证明(包括房产证、银行卡等)。必须确保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 订立人身份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3. 录音录像设备(建议,不必备)

  • 针对代书遗嘱,必备。

  • 针对自书遗嘱,不必备。但是建议全程录音录像,作为有力的辅助证据。

4. 无利害关系见证人≥2人(建议,不必备)

  • 针对代书遗嘱,必备。

  • 针对自书遗嘱,不必备。但是建议采用,属于订立过程的“人证”,有利于增强法律效力。

第二步:遗嘱订立

具体不同遗嘱形式、如何订立就不再展开细说,这里重点介绍几个要点:

1. 公证遗嘱。不需要过多考虑,上述1、2项材料准备齐全之后,预约好公证处时间,直接办理,全程由公证员指导,按照他们的要求操作即可。

2. 自书、代书遗嘱。要确保书写内容、格式规范。如果录音录像,要保证全程;如果有见证人,也要全程见证。

第三步:遗嘱保存

保管内容包括了遗嘱本身的保存、订立过程证据的保存。

从最终形成的结果上来讲,一共就两大类:一个是遗嘱这张“纸”,一个是订立过程的证据。注意,这两点上,全部要原件,不能有任何修改痕迹,必须要避免这方面的质疑风险。

因此,上述两类资料的保管必须要妥善处理好。具体保管上,可以委托保管(现在有专门的存档机构),也可以自行保管(但是一定要注意私密性)。

如何办理合适?

“合适”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简单分两个维度提供一些建议:

1. 从效力角度考虑:

能订立公证遗嘱,建议订立公证遗嘱。

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而且,订立公证遗嘱对于订立人来讲,有几个好处:(1)自己不懂如何订立也无所谓,只要符合订立条件,由公证机构帮助订立;(2)费用并不高,不至于像很多朋友抱怨的、公证处就靠这个收费;(3)在某些地方(相对少数),凭借公证遗嘱可以直接办理继承过户,后续会节省一些手续。

但是,订立公证遗嘱的预约时间可能会比较长。这个具体咨询当地的情况吧,不一而论。

此外特别提醒: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样合法有效,这一点切记。只是具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优先而已

2. 从过程复杂度考虑:

“自书遗嘱”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只要订立人了解遗嘱书写的格式内容要求、并且会写字,完成一份遗嘱还是比较容易的。

简单理解就是,“自书遗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公证遗嘱”或者“代书遗嘱”是很多人对自己写的负责,复杂程度是不一样的。

当事人携带手书遗嘱、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和有关财产证件(比如房产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一般可选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即可,具体咨询所在地公证处。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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